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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跨部门小组将於短期内清拆茨林围一违法扩建木屋


茨林围一木屋使用人有改建及扩建之违法行为,将一层高木屋改建为一幢三层高的独立坚固房屋,期间虽经相关政府部门劝喻叫停及张贴禁止施工令等措施下,仍然不予理会,继续施工。完全漠视法律及有关之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房屋局於9月按第6/93/M号法令规定发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期限内停止及拆毁该扩建工程。基於该木屋使用人逾期没有拆毁该工程,因此政府跨部门小组开展程序,将於短期内将违法工程拆除。 日前茨林围二巷一谭姓木屋使用人因木屋日久失修,屋顶及墙身出现裂痕、引致漏水,另支撑墙身之横梁霉烂而申请维修。考虑到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第6/93/M号法令之规定,如僭建物之修葺或保存工程,对其维持及使用系不可缺少且不改变其外形,则由利害关系人向房屋局提出具有合理解释之申请并在获其许可后,方得为之。而谭姓使用人亦签署声明书承诺按第6/93/M号法令之规定进行维修、使用相类似的物料,以及不会改变木屋外形或扩建等,房屋局於本年3月许可使用人作维修,并派员定期监管巡查。其后於5月初发现木屋有改建及扩建的迹象,随即联络谭姓使用人要求停止工程及将木屋恢复至原状况,其承诺会停止工程及拆除扩建部份,但工作人员於5月中巡查时发现木屋不但没有拆除扩建部份,且继续进行扩建工程,谭姓使用人解释工程公司按合约继续工程以便其支付工程费用,其承诺立即通知工程公司停工,并与工程公司商讨拆除扩建部份。其后巡查发现有关工程已停工,但未有拆除扩建部份,於6月联络使用人,其解释因亲人在内地遭遇车祸,其正在内地照顾亲人而暂时未能作处理,并承诺回澳后会跟进拆除违规扩建部份。於7月发现上述木屋继续进行扩建工程,谭姓使用人解释会向土地工务运输局作出正式申请,稍后会将相关申请证明资料交予房屋局,但其后却没有提供任何上述申请证明文件,故房屋局於8月初按第6/93/M号法令规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使用人於14日内将木屋恢复至纪录所载之状况。 其后於8月及9月陆续接获监察机关、行政暨公职局及法务局转介上述违规扩建工程的投诉。同时,亦於8月接获土地工务运输局通知已对上述违规工程发出禁止施工令。 由於房屋局发出要求使用人於14日内将木屋恢复至纪录所载之状况之书面通知及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禁止施工令后,木屋使用人并不予理会,有关木屋扩建工程仍继续,故房屋局再於9月按第6/93/M号法令规定发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30日内停止及拆毁该扩建工程,倘逾期仍未停止及拆毁该工程,则会进行强制拆毁行动。 期间,谭姓木屋使用人透过律师提出声明异议,表示其已作维修申请并获许可,其以为可以石屎进行外墙及屋顶加固,故采纳工程人员建议,在木屋原结构加上外墙及屋顶作石屎加固,其木屋的占地面积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等原因,要求中止执行拆毁其扩建工程的行动。碍於其已违反相关法例,在清楚明白工程许可范围的情况下,木屋使用人仍然漠视法律,违法扩建,由於其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故其声明异议不获接纳。而期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违规工程仍继续进行。於本年十一月初,房屋局人员已向该木屋使用人及其代表律师重申政府立场但木屋使用人仍以没钱清拆为由,拒绝自行清拆。 由於上述停止及拆毁扩建工程的期限届满后谭姓木屋使用人没有自行拆毁扩建工程,而上述木屋已改建为一幢三层高的坚固房屋,房屋局将於短期内联同跨部门小组,包括土地工务运输局、民政总署、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执行拆毁行动。故现正跟进有关清拆程序,而有关之清拆费用将会向该木屋使用人追讨。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执行拆毁行动期间如有抗令者,将按第6/93/M号法令相关规定负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