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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阐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政长官何厚铧在今(24)日的《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介绍及谘询会上明确指出,「叛国」的含义虽然与基本法相同,但在制订本法时,清晰界定了哪些属於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有与会者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第七条「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第八条「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标题有误导成分。 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建立联系根本已抵触《基本法》,毋需在标题写明是作出危害国家的行为。 行政长官指出,「叛国」的含义虽然与《基本法》相同,但在制订本法时,决定把叛国行为锁定为某些特定行为。 他说:「如果不把定义收窄,会出现很多意识形态的问题。同时,《基本法》第23条主要的立法精神是维护国家安全,所以决定要把条文写得清晰,并把哪些行为属违反维护国家安全列入几项实际行为上,这样就绝对不会有很大的灰色地带,让大家以为有书信来往、在国际组织见面交流等,都属於联系。」 他指出:「假如空间太大,会造成社会很多猜测,亦会被利用作危言耸听,这既不利於严谨立法,也不利於澳门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行政长官强调:「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而不是限制澳门人和团体与外国各类团体联系交流。只要有关交流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就绝对拥有自由。」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补充,在法例草拟过程中已考虑过第七条及第八条的问题,在谘询过程中也有意见担心是否政治性活动或政治性团体的活动均被禁止,因此决定须在第七条及第八条中清楚列明被禁止的活动是为维护国家安全。 她强调,只有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列出的行为,才根据相关条文审判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