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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回覆议员质询


劳工事务局代局长陈景良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有关非居民来澳提供服务及居留的书面质询。 陈景良指出,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第四条虽然未有具体列明「例外情况」的职业种类或工种,但根据其立法精神,稽查实体在查核非居民的服务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时,除了查看设於澳门特区以外的企业与住所设於澳门特区内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协定是否属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务,尤其是否属提供指导性、技术性、品质监控或业务稽核的服务外,一般还会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提供该等服务的非居民是否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设於澳门的企业是否确实需要该非居民来澳提供有关服务。 关於内地居民在澳门驾车执业的问题,民政总署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12月1日,具有中国内地合法驾驶资格的中国公民,根据第67/84/M号法令规定而获民政总署免试发出B类别驾照(轻型汽车) 255个、BC类别(轻型汽车、重型货车)288个、BCD类别(轻型汽车、重型货车及重型客车)404个,合共947个,涉及37间公司及55间子公司。 陈景良表示,根据第18/2003号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澳可签发特别逗留证件予在澳门特区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企业及公共资本企业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士的家团成员;另按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规定,特别逗留证持有人获在澳门特区逗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年,但可续期。 他强调,倘有任何违规工作情况,特区政府一经发现,必定会作出打击,以维护全体澳门居民的就业权益。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636/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