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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选举质素 稳健推进民主发展


努力提高选举质素 稳健推进民主发展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今(27)日公布修订《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文件,听取公众意见,希望透过修订三项选举法律,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规范选举行为,加强打击贿选力度,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廉洁,为今后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打好基础。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下午举行的发布会表示,建议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选民证、提高社团成为法人选民的条件和完善界别或界别分组的确认制度、加强打击贿选的力度,强化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以及提前为年满17岁的合资格市民作选民登记等。 基於实行智能式身份证制度后,选民证的作用已可被取代,故文件建议取消选民证,此举将有助防止利用选民证影响选举的不法行为,同时也可方便选民,包括解决过去按选民证编号分配投票地点,出现同一家庭成员被分往不同投票地点的问题。 文件同时提议为年满17周岁的合资格市民提前办理选民登记,保障他们在年满18周岁时即可自动成为正式选民,及时行使选举权。此外,建议不再於选举年中止选民登记,而划一於每年一月份展示选民登记册,让有意参选人士可及早开展准备工作。 对打击贿选,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守法意识和廉洁意识方案,文件建议增加对贿赂候选人或准候选人入罪的规定;增加对不当地透过他人作选举宣传以规避选举开支上限行为的处罚;延长对贿选犯罪的追诉时效;优先审理相关案件,加快审判效率;设立促使有所悔悟的受贿选民愿意自首、挺身举报并出庭作证的措施。同时,文件亦建议多项对候选名单捐资的进一步规范,包括任何时候都必须申报及公开以选举为目的的捐献。 为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统筹管理,文件建议扩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增加其成员代表,并适当延长其存续期;扩大权限方面,选委会可就执行选举法的各项规定制定具约束力的指引、解释和决定。文件亦建议规定委员会成员须包括一名法官、一名廉署和一名检察院代表,使委员会更具公信力及有利於打击贿选。 至於法人选民登记方面,谘询文件建议适当提高社团成为法人选民的条件,由目前社团成立满三年即可申请作法人选民登记,建议改为任何社团成立满三年后方可提出申请作界别或界别分组确认,之后再满四年方可提出申请作法人选民登记。同时,又建议完善界别或界别分组的确认制度、建立法人选民定期评审制度。 陈丽敏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立法会先后制定了《选民登记法》、《立法会选举法》、《行政长官选举法》,构成了较为完整的选举法律体系,并不断扩展民主政制的实践。 2004年的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第一届推选委员会的200人扩大到300人;立法会议员人数由第一届的23名增加到2001年第二届的27名和2005年第三届的29名;其中,通过选举产生的议员也由第一届的16名,增加到第二届的20名和第三届的22名。 与此同时,选民基数迅速扩大,参选人数不断增加,投票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自然人选民由第二届立法会选举时的159,813人增至第三届时的220,653人,法人选民由625个增至905个,直接选举的投票人数由83,644人(投票率52.34%)增至128,830人(投票率58.39%)。立法会直接选举参选组别和候选人也不断增加,第三届选举时共有18个组别参选,较第二届的15个组别多3个,而候选人数目达125人,为历届之最。 一系列的数字显示特区成立数年间民主步伐迅速发展,说明了根据《基本法》和澳门实际情况确立的选举制度是适宜的,然而历次选举的实况也暴露了一些极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贿选现象日渐突出,以及作为澳门选举制度一个特色的间接选举制度规范不足,容易影响选举的公平、公正,故此需要对现行的三个选举法律提出修改,以提高选举质素,巩固民主成果,也为今后民主进一步的发展打好基础。 陈丽敏指出,循序渐进地发展澳门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重大的课题,需要集中民智、凝聚民意,取得广泛共识。特区政府将根据《基本法》的精神,从维护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的大局出发,按澳门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凝聚共识,在适当时候可设立相关的机制,跟进这方面的工作。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是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在中央,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在处理政制发展问题上,一直与中央有关部门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 新闻局新闻厅
200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