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事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7年12月12日正式向中央政府提起有关要求。经中央政府同意后,并透过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於2008年1月10日向纽约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有关照会。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以其受托人之身份,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京都议定书於2008年1月14日起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为执行特区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施政方针,并迈出决定性的一步 - 京都议定书之正式确认,以及中央政府迅速回应澳门之请求。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会加强相关的计划、活动和措施,在各行业经济及社会利益可持续发展之下,以贡献其力量去避免全球气候恶化及改善环境之素质,最后,呼吁社会各界人仕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积极支持各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2002年8月22日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於同年8月30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 2008年2月28日下午3时假澳门宋玉生广场393-437号皇朝广场10楼环境委员会举行上述事宜之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