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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修法打击外来职业司机


特区政府非常关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从事职业司机的问题,将研究修订有关法律条文,「特别驾驶执照」制度列为修订项目之一,着眼点包括对申请执照的公司及执照持有人的处罚制度,以确保执照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从而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权益。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徵询劳工事务局、治安警察局和交通事务局的意见,回覆议员关翠杏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治安警察局今年1月至6月共进行1,141次查车行动,截查车辆13,079架次,其中14宗涉及违反第67/84/M号法令而移送劳工事务局处理。 回覆中重申,按照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及第2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允许持有内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出的驾驶执照的人士,可通过参加「特别驾驶考试」以获取特别驾驶许可证,但该等人士并不等同已持有合法的工作许可。 为杜绝部分外地人士在本澳违规从事职业司机工作,交通事务局进行了修订有关「特别驾驶执照」制度及「特别驾驶考试」的工作,并已在6月底暂时「冻结」已获批核的「特别驾驶执照」数额;为进一步回应社会诉求,透过第256/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2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规范由今年7月21日起,非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分证的申请人仅得报考「特别驾驶考试」中的轻型汽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类别。 陈丽敏在回覆中举出法例,说明现有处罚规定,针对非本地居民在没有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於本地区从事工作,以及聘用非法居民的顾主。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547/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