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将於2009年9月20日星期日举行。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政治社团可直接提出参加直接选举的候选名单外,自然人选民和法人选民可分别组织提名委员会并分别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提出候选名单。而有关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则取决於由6月1日(星期一)至7月3日(星期五)送交行政暨公职局局长的、经本身为选民的全体成员签署的,由该局提供的《组织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格。而行政暨公职局已於3月19日把上指表格放於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备索,同时,公众亦可透过选举网站www.elections.gov.mo下载该表格。
2. 直接选举方面,每一提名委员会须由最少300及最多500名本身为有投票资格的选民组成。
3.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作选民登记并被登录於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则推定在直接选举中具有投票资格。
4. 因此,在《组织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格上签署的人士,必须是被登录於本年一月份公开展示的自然人选民登记册的选民,且签署当日年满十八周岁。
5. 间接选举方面,每一提名委员会须最少由该选举组别被登录於本年一月份公开展示的法人选民登记册的法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组成,如以该百分率计算所得数字并非整数,则以上一个较小的整数为准。
6. 根据本年一月份公开展示的法人选民登记册,被登录於登记册内各选举组别的法人数目及组成提名委员会所需法人的最少数目如下: 选举组别 被登录於登记册内 的法人数目 组成提名委员会 所需法人的最少数目 工商、金融界选举组别 108 27 劳工界选举组别 68 17 专业界选举组别 63 15 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选举组别 734 183 7. 公职局提醒有意组织提名委员会的法人选民,其指派作为法人的代表在《组织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格上签署的人士应由法人本身的领导机关透过会议决议来指定,同时,有关决议必须载入法人领导机关的会议录备查,此外,法人的负责人亦应与指定的代表在《法人指定签署〈组织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的代表的声明书》(DATE12表格)上共同签署。参与会议及在DATE12 号表格上签署的领导机关据位人的身份,则由身份证明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间接选举的效力所发出的证明书予以证明。
8. 按身份证明局较早时公布,对於在6月23日或之前提交且文件齐备的有关上述证明书的申请,该局可确保在把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交行政暨公职局确认其合法存在的最后期限(7月3日)前发出证明书。
9. 同时,行政暨公职局亦提醒所有有意组织提名委员会的人士注意:在《组织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格上签署的人士必须按其在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的签名式样签署。
10. 获行政暨公职局依法确认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员会,应透过受托人最迟在7月13日(星期一)或以前提出候选名单和政纲。
11. 行政暨公职局呼吁,有意组织提名委员会的人士应尽早按上述第2点至第4点申请确认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并避免留待最后日期(即7月3日)才递交申请,因为在组织提名委员会的期限届满后,若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不足法定的至少300人,又或部份成员因已是已获确认合法存在的其他提名委员会成员被剔除而导致合资格组成人员不足300人,均不得进行补充或替换。而未能获确认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员会,则不被接受提交候选名单。 确认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的申请及候选名单和政纲应交往行政暨公职局设於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地下的选举事务接待柜台。行政暨公职局的对外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早上九时至下午六时,中午不休息。
有意组织提名委员会或参选的人士除可於选举网站www.elections.gov.mo获取最新的选举资讯和技术支援外,亦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行政暨公职局选举技术支援热线8987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