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经济发展迅速,现在很多家庭两夫妇都需外出工作,每每未能兼顾家里的工作及照顾子女的生活起居,因此,聘请家务工作者的情况亦越来越普遍,然而,聘请家务工作者,需要注意什麽呢?而作为一名家务工作者,又会享有什麽权利及义务呢? 2009年1月1日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以下简称新劳工法)正式生效,该法原则上适用於各行各业,所以家庭工作关系亦受新劳工法所规范,家务工作者与本澳其他行业的雇员一样受劳工法保障,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 一般而言,如果雇主聘请的是本地的家务工作者,不管是收取月薪、日薪或时薪的雇员,均要遵守该法的规定。例如:雇主要为其雇员以簿册、资料卡等建立资料库;在出粮时要向雇员发出粮单;雇员享有每周休息日、强制性假日(例如一月一日、农历年初一至初三)与有薪年假;如果雇主无理解雇雇员,须依法作出补偿性赔偿等。 然而,如果雇主聘请的是外地家务工作者,按照《劳动关系法》规定,与外地雇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特别法例规范。但是,由於现时规范与外地雇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的《聘用外地雇员制度》仍未颁布,因此,就本地雇主与外地雇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目前的处理方法仍是受第12/GM/88号批示、第49/GM/88号批示及经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批的合同所规范。 因此,现时雇主与外地家务工作者的工作条件主要由经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批的合同订定,而雇主亦必须将之严谨遵守。须注意的是,上述合同尤其要列明以下条款,包括:直接或间接确保外地雇员应得的住宿;外地雇员的工资;在患病、因成为母亲、以及在发生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时获得援助等,雇主亦必须为其外地雇员购买保险以履行上述所指援助的义务。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当有关外地雇员离职时,雇主负有确保将其送返原居地的义务。 此外,不论有关家务工作者是本地或外地雇员,雇主尚要为其雇员购买工作意外与职业病保险,以及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 有关社保供款方面,有关供款额为每名雇员每月供款四十五元,若为本地雇员,有关供款为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分担,其中三十元由雇主支付,其馀十五元由雇员支付;倘为外地雇员,则有关供款全数由雇主支付。社保基金为按季度缴纳,每年供款月份为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家务工作者的首次供款月为二00九年四月。 社会保障基金已向聘用外地家务工作者的雇主寄发通知函及供款凭单。倘若在三月三十一日前仍没有收到上述函件,也须於四月份内到社会保障基金大楼缴纳供款;至於本地家务工作者的登录及缴交供款手续,则社保基金将不会发函作出通知,但雇主仍须於四月到社保基金办理,同时递交雇主及家务工作者的身份证副本,雇主地址单及填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