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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再向青洲坊一木屋家团说明不能重复安置


房屋局於本月30日再与青洲坊木屋编号05-122高姓家团会面,并应其要求协助安排与发展商协商搬迁补偿事宜,唯双方仍未就搬迁补偿达成协议。局方重申,该家团早在1995年已透过此木屋获安置购买3房1厅的经济房屋。与此同时,根据资料显示,该家团同时拥有多个居住物业及商铺,现仍要求以家团成员再次购买经屋是不符合相关法令规定,故不会接纳申请。 房屋局副局长郭惠娴、公共房屋事务厅厅长郑锡林於30日再度与该木屋家团会晤,会上房屋局按覆核所得的资料,回覆该家团根据第13/93/M号法令第1条之规定所建成楼宇的房屋为经济房屋单位,该家团於1995年12月与发展商签订一经济房屋单位临时买卖协议,并且以文件声明其为居住於青洲坊第05-122号木屋并获房屋局作相关登记,因搬迁问题而购买有关经屋单位;同时,该家团於当年亦前来房屋局办理认购经屋单位手续,并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并且申请了购买经济房屋的津贴并获批准。 由於按相关规定,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家团不能重覆安置,故此房屋局已向其重申其家团已於1995年透过第05-122号木屋获安置购买经济房屋,经济房屋家团成员包括该木屋家团户主的两名女儿,故不符合第13/93/M号法令第4条第8款之规定,而该两名女儿购买经济房屋之申请不获接纳。 至於该家团查询於1995年购买经济房屋单位的价格与之前不同,根据房屋局资料显示,是由於1995年2月按相关法例规定根据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了相关经济房屋的出售价格。 在房屋局详细回覆有关资料后,但该木屋家团仍否认其购买的为经济房屋,并坚持要求其女儿购买经屋。根据资料,高姓木屋家团,已於1995年透过该木屋获安置购买一个3房1厅的经屋单位;经查核,该家团除拥有上述经屋单位外,现尚持有 4个居住物业,2间商铺及1个停车位。此外,在2007年及2010年,该家团分别重覆以同一家团之四名成年及未成年子女分拆为两份申请,不合理要求以曾获安置之木屋(木屋编号5-122)及另非该家团登记之空置木屋(木屋编号6-105)申请再购多二间两房一厅之经屋;该等申请均按相关法律不获批准,而房屋局亦曾以书面通知该家团;房屋局於本月已再多次接见该家团,向其说明不合申请资格的理据。然该家团代表仍坚持要求重复安置。 房屋局会上回覆了该木屋家团有关情况后,按该家团要求安排其自行与发展商代表陈经理协商补偿事宜,会后双方仍未能达成搬迁协议。而房屋局重申发展商在清迁工作上要妥善处理与木家团磋商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