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社区服务中心辖下书报阅览室的职员,今天,他在摆放新到刊物的时候,听到几个街坊正在讨论报纸上刊登的招聘广告,广叔说:“我刚刚满四十二岁,以前亦做过保安员,不知道有没有机会呢?”阿石:“招聘广告都已写明年龄要在十八至四十岁,很明显你已超龄啦!又怎会请你?!”广叔:“四十几岁也不是很老吧…”听到这里,陈先生想起中心的副主任吩咐在公布栏张贴一份社区中心招聘清洁工人的广告,并交待他注明年龄限制在三十五至四十五岁,副主任说是因为太年轻的人随时会跳槽,而年纪太大的人工作效率慢;陈先生不知道副主任的见解是否歪理,但他知道如果全部雇主在招聘时都这样做,便已即时令到一些年龄不符合要求、但实际上有能力担任相关工作的人士被拒诸於求职和就业门外。 以上故事纯属设计内容,为让市民知悉法律规定,劳工事务局特此提醒所有雇主,在进行招聘时,不得设定年龄限制,因为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六条规定,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均不受歧视地享有同等就业机会;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或法律另有规范的情况下,尤其因国籍、社会出身、血统、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年龄、婚姻状况、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所属组织、文化程度或经济状况而得到优惠、受到损害、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根据同一法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歧视某雇员或求职者,会构成轻微违反行为,而对於有关雇主,将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澳门币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金。如基於因工作性质,或有关因素对提供的工作构成合理及决定性的要件(例如需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或技术证明等),则不构成歧视。 劳工事务局亦呼吁各传播媒体在协助客户刊登或播放招聘广告时,应注意及过滤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对求职者设定年龄的限制,并提醒客户遵守法律规定,务求让求职者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