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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就修订进口摩托车排放限值行政法规与车辆入口商会交换意见


车辆尾气是本澳主要空气污染源之一,环境保护局正从多方面着手,加强对车辆尾气污染之控制。当中包括修订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附件的排放标准,因应内地及美国之排放标准已有所更新,对法规附件二所载之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作出相应修改。环保局日前(本年9月14日)就此举行谘询交流会,与本澳相关车辆入口商会对新修订内容交换意见。 国家颁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提到“逐步实现统一采用优於全国其他地区的汽车燃料、船舶燃油与排放标准,力争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量”。为此,环保局积极配合有关规划,订定与邻近地区相近之标准,合力改善区内的空气质素,针对新进口及在用车辆进行研究及制订相应的措施,在未来的日子将会陆续推行。 根据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环保局须对有关法规之附件二所载的参数表进行检讨及提出修订建议。鉴於摩托车尾气排放为本澳其中一个主要移动空气污染源,本澳摩托车数目亦呈上升趋势,因此,检讨及提高现行法规对控制摩托车尾气排放有一定作用。 该法规参考了内地、美国、日本、台湾及欧盟之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进口本澳之摩托车,必须符合上述五地中的任一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鉴於内地及美国已实施新排放标准,故在是次修订建议更新第1/2008号行政法规中相关附表。 就是次修订法规,环保局日前举行了谘询交流会,环境污染控制厅叶扩林厅长、法律人员徐秀玲与本澳相关车辆入口商会交换意见。会上,双方就延长修订建议之缓冲期、以及其他新进口和在用车辆排放限值、油品进口标准、验车配套措施等进行交流,环保局人员逐一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并会认真听取业界的意见,欢迎业界於本年9月30日前就修订内容提出建议。 环保局期望日后能继续与交通运输业界保持紧密联系,共同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