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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解释会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已於八月十三日正式生效,由於新法内容与本澳地产业中介人士息息相关,为加强他们对新法的认知及了解,法务局联同旅游局於本月二十日下午假澳门旅游活动中心举办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解释会。 是次简介会由法务局局长张永春、查核暨申诉厅厅长林智龙、高级技术员杜宏基共同主讲,出席解释会的包括澳门地产业总商会、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及澳门地产发展商会的领导及会员代表共七十多人。在解释会上,法务局的高级技术员首先透过幻灯片的形式介绍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主要内容,然后便由法务局局长回答与会人员的问题。 在解释会上,法务局局长张永春首先介绍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出台的原因和背景,指出“非法旅馆”不仅带来治安、卫生及消防方面的隐患,严重影响有关大厦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且对澳门旅游城市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为弥补原有法律规范的不足,经过政府与立法会的紧密合作,制定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法律生效后,旅游局和治安警察局严格执法,打击“非法旅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 张永春强调《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打击的对象是“非法旅馆”的经营者和招揽者,并非针对地产中介行业,不会对地产中介的正常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有关的从业人员也不会误入法网。就地产中介而言,法律规定在执法部门调查时,负有与执法人员合作的义务,需要提供所掌握的被怀疑用作“非法旅馆”的单位租约、业主及租客身份等资料。地产中介仅在其本身经营“非法旅馆”、替“非法旅馆”招揽住客或拒绝与执法部门合作时,才可能触犯法律并受到处罚。 根据执法部门过往调查的资料显示,曾经有个别地产中介将业主委托其代理的单位转租给他人用作经营“非法旅馆”,法务局提醒虽然按照《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规定有关的地产中介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非法旅馆”的经营者或控制者,但有关单位因有强烈迹象显示被用作“非法旅馆”而被执法部门查封时,则业主就有可能向地产中介追讨由此产生的损失。此外,有不少投资居留的人士将其单位交给地产中介打理,若有关单位被证实用作“非法旅馆”而业主又违反了合作义务,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人士的投资居留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必然会牵涉到相关的地产中介。 参加解释会的部分地产中介担心《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生效后,向游客出租单位会触犯法律。法务局强调按照法律的规定,持有有效证件的游客可以在澳租住单位,但不能是租赁期限三、五天的“非稳定”租赁关系,而且有关的租约需要向财政局作房屋税的申报。就与会的房地产中介反映目前的出租房屋的税率过高而影响租务市场,法务局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在对现行的房屋税制度进行检讨和完善;对於有房地产中介反映目前申报房屋税的手续繁琐,希望能容许房地产中介代为申报,法务局表示将会向财政局反映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修改房屋税的有关法律时加以考虑。 在解释会上,有地产中介认为《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过大,有关对怀疑用作“非法旅馆”的单位封屋、断水、断电的临时措施过於严厉,影响了租务市场的发展和地产中介的生计。法务局局长张永春表示前期打击“非法旅馆”的工作效果不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来的法律缺乏强而有力的针对性措施,使法律变成了“无牙老虎”,对违法者起不到威慑及制裁的效果,造成“非法旅馆”屡禁不止的现象。张永春还表示经过执法部门近一个星期的执法实践,证明《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在预防和打击“非法旅馆”方面是有效的,基本达到了当初的立法构想。 对於有房地产中介提出的执法部门在调查“非法旅馆”时的执法技巧和态度问题,法务局局长张永春表示会将意见转达相关的部门,同时强调《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虽然赋予了执法部门有效的法律手段打击“非法旅馆”,但有关的执法也必须遵守“合法”及“适度”的原则,若市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循行政申诉或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张永春还表示由於《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刚生效不久,法务局将继续加强该法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同时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与执法部门紧密沟通,在有需要时完善法律的规定和执法的程序,使打击“非法旅馆”的工作能够取得深入、持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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