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09 号法律《护士职程制度》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生效之同时,废止了原有的第9/95/M号法律《护理职程制度》,第9/95/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的“护理资格认可委员会”因而被撤销。另外,由於本澳护理培训已全面学位化,加上护理专业亦需透过专科课程的培训去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根据旧法律所设立的“护理资格认可委员会”及其运作的规则,已难以应付现今社会的需要。故此,有必要设立一个新的护理同等学历审查委员会,并详细规范该委员会运作及授予公职护士护理同等学历的准则。 制定本行政法规目的是让於澳门以外取得的护理学历能够等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核准的相关课程学历。对在外地取得的护理学历进行标准化审查,既可确保本澳护理服务的专业素质,同时亦是医疗服务安全的保障。 基於上述理由,本行政法规订定授予护理领域同等学历实属必要的程序,并设立护理同等学历审查委员会,以及核准有关证明书的式样。 为回应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生效的第18/2009号法律《护士职程制度》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必要定出一过渡性规定(见本行政法规第七条),以利於外地取得护理学历的公职护士可顺利过渡到新的职程。
资料显示,第18/2009号法律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生效时,卫生局护士中具备外地护理学士学位学历者有一百七十四名。而卫生局其他共六百八十二名护士包括具备经官方核准的护理学学士学位学歷或符合根据新的护士职程附件二所载的五个项目作评核并累积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的护士,均经已转入新的职程中相应於其原有职级及职阶的职位,并已开始收取新的职位相应的报酬和追溯的金额。 政府通过了一份关於订定授予护理领域的同等学历的制度及设立护理同等学历审查委员会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