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现行法律、城市规划以及所有现行建筑条例的前提下,能让回归前已连续居住在路环旧市区的居民取得继续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权利,特区政府决定透过土地批给的方式,取得继续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权利,并藉此能有序地续步处理路环旧市区历史遗留的各项问题。首两幅获批的路环旧市区土地同位於田畔里,有关批地内容刊载於今日(11月3日)的《澳门特区政府公报》内。 审批前将申请进行公示 为创造路环旧市区的营商空间,藉以推动旅游、改善整体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更为处理路环旧市区住屋问题提供有利的条件,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积极以按先后缓急原则处理路环旧市区的各项问题。经近一年多的分析研究及法律谘询后,政府决定以批地方式处理一些回归之前已经连续居住於旧城区内地段居民的住屋问题。 获批的两幅土地同位 於路环岛田畔里,面积分别是23平方米,以及24平方米。两者均用作兴建一幢属单一所有权制度,楼高三层作住宅用途的楼宇。至於两幅地的租赁期是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的25年,并可续期。 政府在审批有关两幅土地申请前,除要证实该批地上没有非法工程外,亦在路环居民大会堂及申请土地位置张贴关於上述申请的公告,供公众知悉,其后没有收到任何声明异议。 土地利用期限不得延长 由於政府以租赁方式批出路环旧市区土地,其目的是解决回归前已经连续居住於旧市区内之居民的住屋问题,因此,政府在土地溢价金方面提供了折让,而承批人必须一次性全数缴付合同溢价金。但亦同是基於上述的批地目的,有关批地合同与一般住宅用途的批地合同条款有所不同,无论在土地利用期、转让及地上建筑物之出租都会有更严格的规定。 在土地利用期限方面,土地承批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的3年内完成土地利用,不得向政府申请延长利用期。有关利用期已超出一般的利用标准,因政府相信承批人在3年内能有充足的时间在20多平方米的地段上兴建一幢三层高的建筑物。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发生经证实为非土地承批人责任的特殊情况,且获政府接受后除外。 此外,政府还规定土地承批人在5年内不得更改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批地仅能用作居住或商住,而不能纯用作商业用途。 土地承批人必须於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完成楼宇的建筑工程,在指定期限内亦不更改土地的利用和用途,否则,府府会宣告土地批给合同失效甚至解除合同,土地及建筑物将归特区政府所有。 严格要求土地转让及租赁 政府亦要求承批人自公布日起的5年内,不得将土地作部份或全部的转让,即使承批人在3年内完成土地利用,有关土地因此由临时性转为确定性批给,亦不得转让,但死因转移除外。 与此同时,倘承批人将批地向银行抵押作为融资,政府亦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的5年内,倘银行透过司法程序取得上该土地的批给权利,有关转让亦须事先获得政府同意。 政府还规定建於批给土地上的楼宇之出租赁。承批人自公布后的5年内,仅可作将楼宇作部分出租,并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必须以书面通知政府。同时,在5年内亦不得整幢出租、有偿或无偿给予第三者使用。政府提出有关要求,主要考虑到现时路环旧市区部份楼宇的地面层是用作商业性质,楼上是用作居住。为防止批地或其上建筑物用作炒卖,令批地目的达到了能赋予障路环旧市区原居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其居住或商住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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