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房屋局向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介绍《经济房屋法》


房屋局向北区、中区及离岛区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介绍《经济房屋法》法案之内容,而与会者关注到经济房屋售价、经济房屋家团累次违规之处理,及因继承持有少数份额的物业业权对申请经济房屋之影响等问题。 房屋局局长谭光民、公共房屋事务厅厅长郑锡林及法律事务处处长任利凌於9月14日傍晚在营地活动中心向北区、中区及离岛区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介绍《经济房屋法》,并解答与会者提问,出席包括北区、中区及离岛区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召集人谭伟文、北区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副召集人吴素宽,及社区服务谘询委员会委员林宇滔、余韶洲等。 会上,有与会者关注到经济房屋单位售价之订定,房屋局表示,法案规定经济房屋售价主要考虑因素是经济房屋申请家团之购买力,而非市场价格;同时,还会考虑楼宇座落地点、建成年份,单位在楼宇总体结构内的朝向、位置、面积及类型;而具体每个经屋项目单位售价将由补充法规订定及颁布。 亦有与会者查询经济房屋家团多次违规之处理,房屋局表示会透过多个渠道进行监管工作,未来也会增加人手以提升执法力度;而《经济房屋法》第5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一年内再作相同的违法行为,视为累犯,将被加重处罚,相关罚款的最低限度将提高四分之一;而且如将整个单位出租,除可被科处该单位最初售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外,必须在指定期间内将单位恢复自住用途,否则按日加罚原款额的百分之一或将导致解除合同。 此外,有与会者提到,如因继承而持有四分之一,甚至更少份额的物业业权,对申请经济房屋之影响。房屋局表示,物业继承亦会取决於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去办理相关手续,与持有物业的情况相若;而在法律上的准则必须一致,故不管持有多少份额的物业业权,也视为持有物业,不合符申请资格。

查看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