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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持续对在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


为保障空气质素,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局严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之规定,持续监察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总含硫量。局方於2011年6月29日,在澳门、氹仔及路环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库,共抽取了二十个销售的车用柴油样本送专业化验室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显示所有二十个样本的总含硫量介於0.0014% 至0.0018%之间,均低於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 环境保护局将继续对在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以有效改善本澳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