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修改《行政会章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会秘书处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基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为了完善行政会运作,有助於法规、政策的推行和加强与传媒的联络,以及更好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特区政府建议修改经第2/2005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1999号行政法规《行政会章程》。
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增加规定公共部门或实体负有义务向行政会提供其所需的协助,尤其是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二) 规定行政会秘书处的职权、组织及运作由专有法规予以规范;
(三) 修订行政会会议议程前阶段的内容:规定在议程前阶段,可由行政长官决定讨论或通报非议程事项,以及决定是否由秘书长宣读会议纪要;
(四) 明确行政会发言人制度。
为了更好辅助行政会委员工作,完善秘书处的功能,特区政府根据上述草案的规定,以专有法规规范行政会秘书处的组织与运作。
《行政会秘书处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修订了现行《行政会章程》关於秘书处的规定,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一) 增加秘书处的职权,协调各公共部门和实体向行政会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或文件,以协助行政会委员更全面了解草案和政策的内容; (二) 秘书处对送交行政会讨论的草案和资料作综合分析和整理,以方便行政会委员审阅;
(三) 秘书处可应行政会委员的要求,向其提供讨论议题相关的技术和资讯支援;
(四) 对於行政会讨论通过的草案和政策,秘书处将根据会议决议跟进相关的执行情况,以及辅助发言人进行新闻发布工作;
(五) 为更有效执行上述工作,秘书处需增加不同专业和职级的人员、调整人员编制和重组组织架构,草案建议在秘书处设立一个厅级和两个处级的附属单位、修改人员编制,以及增设顾问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