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澳门基金会对社团的资助发放》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发现澳门基金会未有完全按照《资助审批内部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受资助私人机构中的社团进行审查的职责,基金会目前在资助款项运用状况的监督只限於审核该等社团的书面帐目,作出相对表面的分析但欠缺资料的核实,在监管的角度上存有较大的风险。 审计报告指出,基金会每年发放的财政资助款项巨大,涉及范围广泛,有关公帑的运用一直都受到公众所关注,由於公共的财政资源是有限的,而澳门社团的数目以及申请财政资助的实体亦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故此负责发放资助的部门必须拥有良好的资助发放机制,并致力完善跟进监督的工作,以确保资助款项得到适当的分配和使用。
是次审计的范围集中於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基金会批准予以发展公益活动为宗旨的私人机构及个人的1,217个资助个案,涉及的资助金额为13亿3千多万澳门元。考虑到基金会向私人机构中的社团发放的财政资助,在个案数目及资助金额方面均较发放予其他的私人机构及个人为多(分别占92.11%及98.93%),而对於这些申请,基金会均采取了相同的审批和发放程序,故此是次审计的重点旨在核实基金会是否按照其内部机制及指引审批、发放及跟进财政资助。 审计报告对5个获资助的个案进行详尽对照分析,有社团由其他机构取得在申请时未有申报的资助收入,亦有社团在申请时申报由其他机构所得到的资助金额仅为3万澳门元,而最终却达到680万澳门元,是原来申报的226倍。与此同时,相关社团实际开支亦相应大幅增加了40.87%,即增加了980万澳门元。审计报告指出,申请者在申请时未有及时更新和提供准确的赞助收入资料,造成收入与最初向基金会申请时所申报的资料出现显着差异,尤其是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及私人机构所得的资助所得时,基金会难以准确判断批给的金额是否适宜和适度。 基金会对於资助项目的跟进和监督工作,除了根据受资助者提交的报告进行审阅外,还可以对资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在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间,基金会批准的资助项目总数为1,217个,於该期间基金会曾派员出席活动,并以不同形式对有关活动作实地了解的项目总数为195次,所占百分比为16.02%。 基金会过往对於未能履行及时提交活动报告义务的受资助者,并未曾按照本身法规所要求而确切落实有效的跟进措施,直至2010年3月,才决定将以往未履行提交报告义务的受资助者作出处理并列入冻结名单之内。然而,基金会并没有要求有关的受资助者退回已收取的资助款项,有关的处理方式对於倘若故意或欠缺充分理据而不履行义务的受资助者,并未能产生惩处或阻吓的作用,亦不能避免同类事件再三出现的风险。 审计报告亦披露了基金会以定额发放资助的情况,报告指出,除属特殊情况,基金会每年只向同一申请者发放一次资助,而目前基金会对某一界别社团的资助申请,采用了年度性定额制的资助方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资助个案的申请社团具有相同的登记会址,而会长或理事长亦由相同的人士担任。基金会原则上订定了对该界别的社团的每个申请者,每年仅发放一次的资助。然而上述情况令该等社团变相获得了每年多於一次的资助发放,和基金会所订定之规则出现了矛盾。这种情况涉及13个社团的申请,虽然未有对基金会的资助发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但由於有违基金会的不累积资助原则,上述情况值得关注。 审计报告指出,基金会应该按照本身法规内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对受资助者的申请作出适当的评估,并对批给的资助作出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有关公帑能按照原定之申请计划落实执行和使用。报告建议:
1. 基金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订出具体的时限,令受资助者能正确申报申请资助的相关资料,以便基金会对资助金额能够作出正确的评估;
2. 基金会在收到活动报告后,应该对有关的内容作出深入的分析,并对异常的收支情况展开调查研究。
3. 基金会有必要履行其监察的职责,尽快落实对受资助方的执行帐目进行调查和审计的相关机制。
4. 基金会应该对未有履行提交活动报告的受资助者,应该及时作出处理及评估,尤其需要关注有关项目是否已按照原定计划执行,同时亦应适当执行《资助审批内部条例》规定的罚则。
5. 基金会对社团发放年度性定额资助时,需注意具相同会址及相同领导成员的社团的申请,倘若出现不正常增长时应及时加以控制,并订出长期的跟进措施。
透过今次的审计,冀望负责发放资助的其他部门可作借镜,履行其监管责任,切实按其规定审批及跟进已批出的公帑资助。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於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於明(22)日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