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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订定科学技术奖励规章


特区公报今(21)日刊登第6/2011号行政法规,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在澳门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士给予奖励的规范,目的为奖励在本地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人士,调动本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澳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该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奖、研究生科技研发奖和特别奖励。其中,科学技术奖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澳门居民或在澳门已取得工作许可或就读的人士,符合已在本澳机构全职工作或就读一年或以上;主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和完成,并取得成果;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学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主要完成人等条件,可申请科学技术奖。而凡在本地高等院校就读或在奖励申请公布日前一年内毕业的硕士生或博士生,只要在学期间连续参加自然科学、技术或工程等科研一年或以上,并经所属高等院校推荐,可申请研究生科技研发奖。 澳门特别行政区将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负责研究生科技研发奖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以及为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后勤、技术及物料的必需辅助。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批示任命,由五至十一名成员主要来自科学、技术及创新领域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