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经济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草案,并会送交立法会审议。经济房屋之目的是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纾缓及协助解决有实际需要的本澳居民之住房问题,及促进发展符合居民的实际需要及购买力的房屋供应。修订后的经济房屋法律法规,建议向申请者设立收入及资产限制;延长不可转让期,并规定不可转让期间经过一定年限之后,可将经屋转让予符合申请条件者,而在不可转让期届满后转让单位须补价;同时,保留原有的经屋轮候人名单等。 现行规范经济房屋的相关法例,部份已实施多年,未能配合现今社会的发展,故有必要作出修改,因此,政府於2007年啓动相关法例的修订工作,并推出《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草案文本》作公开谘询。就公众关注的“收入限制与申报”,房屋局再於2008年举行多场说明会讲解。同时,就经屋修法相关议题於2010年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成立后向其介绍并听取意见。 设定收入及资产限制 综合社会各界的意见,经整理及分析后,政府修订了经济房屋法律法规,其中《经济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建议修订主要内容,包括经屋仅由政府自行建造,取消房屋发展合同制度,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决心和承担。 为使社会资源能有效落实到有需要的居民身上,以及为合理分配公共房屋,家团成员或个人的每月总收入及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或低於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上下限,而有关限额在必要时可作调整。 而申请对象为家团或个人,申请人须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取消申请人必须在澳门居住满5年的规定,而申请前5年内不能在澳门拥有土地或住宅单位。 延长不可转让期间 基於经屋目的是纾缓及协助解决有实际需要的本澳居民的住房问题,故建议延长不可转让期间至16年。为合理运用公共资源,建议在不可转让期间经过6年后,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请许可解除不可转让的负担及将单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经屋的一般条件的取得人;但新售价不得超过房屋局订定的售价上限,有关售价上限应根据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所记录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计算。 由於取得人在购买经屋时,可享有对应市场楼宇价格一定折让之补贴比率,以解决其住房问题,故建议在不可转让期间届满,取得人向房屋局缴付补价后,方可将单位自由转让;补价的计算是在转售单位时,以财政局为徵收不动产转移印花税而评定的有关单位价格,以及取得人购入单位时受惠政府的补贴比率为基础。 政府建议在出售房屋时,按实际情况以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主要以家团购买力作经屋订价的参考值,但仍需参考其他的因素并作出相应的调节,其中包括经屋所处地区、楼层、景观及其他特殊因素等。 同时,建议废止经济房屋津贴制度,此基於本法案已透过设定收入上下限及资产限制,要求申请者具备一定经济能力购买经济房屋。 保留原有经屋轮候队伍 在广泛谘询及汲纳社会各界意见后,建议保留原有的经屋轮候队伍,并考虑将现有及日后新的名单分开处理。基於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的原则,对於原有轮候名单申请人,仍规定了须按照新法案的申请条件处理,但亦设定了过渡性措施安排,让该等家团可获豁免遵守新法案关於家团组成的规定,以及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不得拥有物业和土地的规定。至今,经屋轮候家团约有12,000个。 此外,在经屋相关法例中,亦建议修订经屋的申请制度,由现时的评分排序改为公开抽签方式分配房屋;保留预售制度,以协助轮候者知悉预计上楼时间。 《经济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已由行政会完成讨论,并会送交立法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