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联同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及消防局,并在社会工作局的协助下,於8日清迁青洲坊地段一商住用途木屋,过程中,由於食肆有煮食用具及石油气,故为安全考量需出动警员及消防员戒备。 去年1月发展商对青洲坊地段清拆期限届满,特区政府随即啓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后由政府跟进青洲坊相关清迁工作。 而特区政府亦於去年1月起跟进上述商住用途木屋(编号02-009、02-010、02-011)之搬迁工作。 木屋使用人表示早年购入毗连的两间木屋后一直用作商业用途,木屋内有两位员工住宿,要求优先租赁原区落成公共房屋内之商铺,或批准购买两个经济房屋单位。经审查资料,02-010号木屋使用人即原木屋登记人及其配偶於2011年3月后陆续将其多个私人物业出售,现时仍拥有两个商铺,不符合安置资格;其员工因在木屋名册内没有登记,按相关规定为不符合安置资格。 於3月房屋局刊登搬出及拆毁木屋通告并张贴告示,通知木屋使用人须於30日内搬出该木屋,倘在上述期限内仍未从木屋内搬出,则由有权限实体实行强制搬出及拆毁行动。 木屋使用人於同年4月向行政法院同时提起行政司法上诉以及保存程序,行政法院於去年5月驳回木屋使用人的保存措施请求,其判决理由为该木屋使用人所主张咖啡档之结业而失去的经济效益甚或导致其员工失业,这些可能出现的损失相对於特区政府公共房屋政策所谋求的公共利益简直微不足道,以及该木屋使用人并没有因被声请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失去经营咖啡档的权利,其可以另觅新址重新经营咖啡档及聘请其员工,以维持其经济收入。故不具备《行政诉讼法典》的正当性及要件。 就保存程序的判决结果,木屋使用人随后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於去年7月亦作出判决驳回木屋使用人的请求,至於行政司法上诉不具中止效力,不会影响政府继续执行勒迁程序。 根据第6/93/M号法令,对木屋使用人不会提供任何的现金补偿,但政府考虑到会终止02-010号木屋的商业活动,额外提供现金恩恤,但木屋使用人须配合主动迁出,并将木屋交予政府进行清拆。 根据资料显示,2011年6月,木屋使用人联同律师与房屋局及工务局面谈,期间亦就有关终止木屋使用人上述之商住用途木屋的现金恩恤向其说明。木屋使用人透过律师对恩恤金额有异议,并列举由1989年至2009年期间因装修及医病共花费近90万元;八位员工每位补偿薪金12个月共768,000元;而45平方公尺之商业单位按市值每1平方公尺20,000元计算,45平方公尺之商业单位约90万澳门元等,要求政府再重新考虑恩恤金额。 木屋使用人曾要求青洲坊公屋项目落成后,优先提供一个地铺供其租赁。但基於有关公共房屋铺位的分配是以公开竞投为之,木屋使用人日后可参与公开竞投申请租赁。在与木屋使用人面谈磋商时已作说明,房屋局并於2011年12月23日以书面回覆木屋使用人上述分配方式。 房屋局及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期间先后多次与木屋使用人及其聘请之律师会面磋商,并在街坊团体的协助下积极与该使用人商讨搬迁安排,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通知木屋使用人因终止其於木屋进行经济活动之恩恤,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满意,要求大幅提高恩恤金额。又以其要子女在学为由,向本局申请延期搬迁3至4年。 考虑到特区政府现正争分夺秒向2012年完成19,000个公共房屋单位的目标努力,以实现施政承诺,解决居民的居住困难,政府基於公众利益,需及早执行清拆工作,因此於1月6日已回覆木屋使用人不接受其申请,并再次询问会否接受恩恤而配合自愿迁出,但其仍不接受。 经屋政府多番通知及与木屋占用人协商其自动搬出不果,现因木屋使用人逾期没有完成搬迁,须由木屋监控小组於今年1月8日执行强制搬出及拆毁行动,故其无权获得任何现金恩恤,同时,政府亦会向当事人追收是次强制搬出及拆毁行动中所需的行政费用。 木屋监察小组对青洲坊一木屋进行清拆行动为本局的恒常工作之一,行动当日为周日是考虑到该木屋毗邻两间学校,基於减少对学生上课以及邻近居民上班,顾及公众安全之考虑,依法执行强制搬出及拆毁行动,以配合青洲区多幢公共房屋相继落成,交通需求增加,区内道路网需完善。 土地工务运输局会於今日 (11日)对青洲莲花巷进行重整,作为未来青洲坊居民出入筷子基区主要通道之一,整项重项工程工期约10日,有关工程预计农历新年前竣工。重整后的道路将有更大的空间让车辆、紧急救护车和行人通行,亦可为区内居民提供较舒适的步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