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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中文周报及月刊向新闻局提修订两法意见


新闻局负责人今(9)日会晤本澳14家中文周报及月刊代表,就修订《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见。 新闻局代局长黄乐宜在会上表示,两法颁布了20年,部份条文仍未全面落实,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审视法律中不适时的条文以便作出修订。惟对修法并无规定必须完成的时间表,会让业界有充裕时间发表及交流意见。政府对出版委员会及广播委员会的存废没有既定立场,两法修订的原则是与业界有关的委员会成立与否、组成、权限及运作方式,以及新闻工作者专业认证,应由业界自行决定。 《澳门体育周报》社长兼总编辑方念湘表示,两法颁布至今,有部份条文已不合时宜且没有依法执行,是需要作出全面检讨。他认为,有需要设立出版委员会和广播委员会,以便公众有渠道反映对业界的意见和投诉。惟修法应该朝保障业界的方向进行,故建议修法时应把相关条文撤销,然后另立法例设立委员会及规定人员架构组成。 另一方面,他认同本澳存在新闻自由,但不排除传媒存在自我审查的情况,局限了新闻自由的空间发展。此外,他亦关注记者专业身份认证及新兴媒体等事宜。 《九鼎》月刊总经理兼总编辑贺越明指,现今的传媒形态发展出现根本性的变化,从印刷传媒、电视传媒、网络传媒,发展至移动传媒,甚或微博传媒,都难以界定新闻从业员的定义。尤其是两法滞后,更不能规范目前的传媒形态。此外,他关注出版委员会的设立及架构组成的问题,认为应厘清委员会与新闻局之间的角色,以免出现架床叠屋的问题。 对於将两法合并为一部法律,他不表认同,并称法律只存在修订或重新立法两个层面。若要两法合二为一,只能从重新立法的方向进行。 《讯报》社长周仲屏提到,新闻局多次强调政府在两法修订上没有既定立场,但从商议式民调中却反映出政府的立场,如出版委员会及广播委员会的存废等,质疑当局的修法态度。同时,还建议先向立法会提交直接撤销成立出版委员会及《新闻工作者通则》条文的修法文本,然后才从长计议研究修法内容。 他补充,即使将来一定要成立类似新闻评议会的组织,根据香港报业评议会的经验,因没有主流媒体的参与,其发挥的作用程度不高。 《乐报》社长余荣让提到,现今媒体众多,部份报章更设有新闻网页或新闻视频,故赞成修法,并建议将两法合并成传播法,避免出现法律内容重叠的情况。另一方面,亦促请政府多关注业界的发展。他又指新闻局应先对两法条文作出分析,确定基本立场后再谘询业界和公众的意见。 《捷点资讯报》负责人关健生认为,两法有修订必要,但应持开放的态度,完善法律;而政府亦应给予传媒适当的自由,而非增加限制。同时,他指出版委员会一直没有落实执行,现时业界的运作未有太大的冲突,因此无需要设立委员会。 《澳门观察报》社长陈伟智认为,目前本澳传媒的生态局促,政府不应借保障新闻自由之名,设立出版委员会或《新闻工作者通则》去收紧记者的采访、写作或发表意见的自由。反之,应给予其更开放的空间。他称,两法颁布至今已二十年,部份条文迟迟未能有效执行,是因为业界认为不宜设立出版委员会及广播委员会。因此,建议政府应废除部份已过时的条文,以及建议政府协助传媒环境健康发展,提升业界水平。此外,他希望政府完成商议式民调及今次拜访本澳各传媒组织和传媒机构后,能够汇总公众和业界的意见。 《时事新闻报》代表刘先生指出,政府不应没有修法立场,相反应有明确的修法取向和目标。同时,应该思考如何加强本地业界的发展和传媒环境的维护等。 《澳门晚报》采访副主任罗正平及《澳门文娱报》社长杨焯光均关注传媒补助制度问题。 《澳门商报》总编助理兼编辑部主任耿晓徵指出,修法的同时必须保障新闻自由、减少限制束缚。她认为,本地媒体较为自律,因此,期望政府积极设立包括业界传媒共同参与的圆桌会议,广泛讨论有关修法等工作。同时,建议本地传媒机构保持自律的同时,应该探讨新闻评议、新闻理念等,引领业界的提升;最后,她期望政府对传媒机构的资助制度应该一视同仁、新旧同阶。 《澳门早报》社长兼总编辑刘达求表示,尽管本澳新闻自由度较好,没有受到限制,但仍有修法必要,审视部份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 另外,部份人士对新闻局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黄乐宜回应时重申,新闻局将继续收集传媒意见,一方面将积极创设平台,让未有机会发表意见的传媒直接表达意见;另一方面会创造机会让中葡文传媒聚首讨论,理解彼此的立场。而当局稍后会向外公布商议式民调结果和拜访业界的意见。待收集意见后,亦会因应所得建议草拟法律谘询文本,之后再继续谘询业界,并可持续讨论及修改文本,直至达成较大共识为止,然后才交予立法会审议。 出席会面的代表还包括:《乐报》总经理孔秀珊,《澳门会展经济报》社长林白燕,《澳门商报》采访部主任郑碧波、记者林伟明,《澳门晚报》社长廖永光,《濠江晚报》代表刘杰,《澳门观察报》记者阮佩嫦,《澳门月刊》助理总编辑兼采编主任王春芳等。 新闻局辅助社会传播处处长欧舜华、顾问高级技术员林佩贞和卢贵妹等一同出席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