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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业界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之问题


就有业界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之问题,房屋局重申已多次向业界及商会解释房地产中介合同(俗称"放盘纸"或"睇楼纸"),只须符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19条第3款所规定的事项,即包括: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其他识别资料;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佣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不动产的识别资料、法律状况及其他特徵说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户的不动产。 在符合本法律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人亦可自行采用其合适之版本。 另外,关於市民的个人私隐的问题,则未经客户同意之情况下,房地产中介人不可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向他人透露,更须保护客户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