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开始进行公开谘询
为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家暴行为的受害者,维护家庭的和睦,社会工作局於2011年9月推出了有关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公开谘询,就家暴犯罪的定性、防治家暴的措施、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等内容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为使公众对家暴立法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在谘询中派发了一份名为《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的谘询文本,并举办了多场谘询会,介绍草案的立法背景以及解释草案的法律条文,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整理谘询过程中所收集的意见,得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家暴问题,认同透过立法的方式,强化针对家暴的预防、惩治、保护等措施。但是对於《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中将家暴行为统一定性为公罪,谘询中收集到的意见分歧很大,难以形成共识。 2. 是否将所有家暴行为定性为公罪存在分歧
按照目前澳门《刑法典》的规定,对家庭成员施以暴力行为属犯罪,但会按照造成身体伤害程度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法条文。如果家暴造成身体完整性的严重伤害则属公罪,即无论受害者是否追究,都必须对施暴者提起刑事检控;如果家暴造成身体完整性的普通伤害则属半公罪,即只有当受害者提出追究时,检察院才会提起刑事检控。如果对属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实施身体虐待亦已属公罪, 仅对属配偶的家庭成员实施身体虐待才属半公罪,即由受害人配偶决定是否追究。
在公开谘询中,就应否将所有的家暴行为定性为公罪,尤其是应否将所有属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的行为也改为公罪,各界的意见分歧最大。支持者认为家暴的受害者因出於恐惧或社会压力而不敢对施暴者提出控告,变为公罪可以免除受害者所受的压力,同时可以对施暴者产生威慑的作用;反对者认为将家暴"一刀切"变为公罪,虽然可能帮助了部分"想告但不敢告"的受害者,但同时会违背了其他"可告但不想告"的受害者的意愿,变成"不想告亦须告",最终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
将所有家暴行为定性为公罪,最大的改变是原来家庭成员之间的偶发的、轻微的伤害身体完整性的行为,无论受害者是否打算追究,都必须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现行的法律并非将轻微的家暴不视为犯罪,而是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主动权交由受害者行使。具体到为何有些家暴的情况,受害者不愿行使其告诉权,除了家庭经济、害怕报复、家丑不愿外扬的顾虑外,可能还有维护家庭、保护家人等其他因素,这需要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短期内进入立法程序
由於在2011年的公开谘询中对是否将所有家暴行为定性为公罪难以达成共识,且了解到社会各界对家暴的关注点并非在於"告与不告",而是在於能否透过立法确保受害者得到即时、适切和有效的保护,以及如何能够有效预防家暴事件的发生,因此对当时的立法方向作出了调整。
在充分吸收2011年公开谘询中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社会工作局和法务局对原有的《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作出了修改,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当中包括针对家暴行为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援措施、针对施暴者的强制措施、针对家暴个案的登记、研究等措施,旨在达到预防家暴、保护受害者的目标。
由於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成因众多,且有程度轻重之分,大多数都是因为双方口角继而出现动手的情况,作为受害者事后也多宽恕行为人一时的过错。在尚没有深入的个案分析研究作为支持的前提下,《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暂时不将所有的家暴行为定性为公罪,但是会考虑透过修改《刑法典》的部分条文,有针对性地应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普通、但属重复性的伤害行为的情况。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的文本已於2012年9月起展开了新的谘询工作,听取相关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充实和完善法律草案文本。目前法律草案的最后完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将具备条件在短期内进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