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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建议修订草案继续体现不同权利的保障与平衡


新闻局现正按照第224/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谘询规范性指引》规定进行《出版法》建议修订草案公开谘询,并於10月3日至12日期间举办了5场专业界别的谘询专场及1场公众谘询。对於近日有报章报导关於《出版法》建议修订草案内容的一些意见,新闻局需要作出详细说明,让新闻工作者及市民加深认识和理解修订法案继续体现原有法律赋予的各项保障,遵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尊重澳门居民享有的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1.《出版法》订明新闻工作者有接近资讯来源的自由
《出版法》建议修订草案第5条与原法律第5条内容一致,订明了「新闻工作者有权接近资讯来源,该等资讯包括来自政府机关、公共行政当局、公共资本企业、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机关占多数出资额的公私合资企业、以及经营公产的企业,即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务的承批人」,但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国家机密、法律规定为机密、个人私隐的事实和文件。
这项条文指出了新闻工作者享有资讯权的保障,与新闻工作者是否报导资讯完全没有关系。在充分确保新闻工作者接近资讯来源的自由的同时,条文亦考虑到与其他层面的权利及利益的平衡,具体指出了行使接近资讯来源的权利范围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国家机密、法律规定为机密以及个人私隐的事实和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机密文件的定义十分严格,必须有法律基础,而非建基於个人的意愿或决定。当中,何谓「国家机密」已见於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5条第5款的相关说明;至於法律规定的机密文件,虽然澳门现行没有一个单一法律界定哪些资料要保密,但是相关规定已散见於不同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组织法等等。政府人员在处理资讯发放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随便提供,也不能任意以「机密」为由拒絶提供。
事实上,《出版法》第5条的订定完全遵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尊重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基本法第40条明确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且此种限制不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抵触。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确规定人人有言论自由之权利,但相关权利之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得受某些限制,并须由法律规定,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订明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第26条即原法律第29条的条文内容是严格按照基本法、国际公约及人权宣言对保障人人平等以及考虑不同权利的平衡原则而订定,确保出版品不被任何人作为工具,用於损害个人(名誉、私人及家庭生活)及超越个人(国家安全、安宁及人道)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这项条文是适用於所有人,并非只针对新闻工作者,任何人若透过出版品侵犯受刑法制度保护的法益,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就要按照法律受到惩罚。
《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第26条与原法律第29条的条文内容并无任何改变,只是将当中的「滥用出版自由罪」和「利益」两项表述分别修改为「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和「法益」,单纯是法律技术用词的调整,这项修订是听取了法务部门专业意见作出。考虑到「滥用出版自由罪」的表述不太正确,为了符合《刑法典》的法律用词,故改为「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此并非一项新增的条文。
对於有意见认为由於《刑法典》当中对某些犯罪行为已订明如透过社会传播媒介作出的处罚,故应撤消《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此项条文。对此,必须说明的是,《出版法》原法律第29条或修订建议草案的第26条,条文内容都是指向「损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之行为」,当中的「刑法」是指现行刑法制度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而《刑法典》是适用於广泛情况的一般法,只有数项罪行提及到透过社会传播媒介作出,而《出版法》则是针对特定范畴(即出版品)作出特殊的规范的单行法,故后者规范会较为细致,以保障所有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之行为。
3.不同权利的保障与平衡
《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第29条(主刑)只是将原法律第33条中的「滥用出版自由罪」一词改为「透过出版品作出犯罪」,同样单纯是法律技术用词的调整,条文内容并无任何改变。《出版法》这项条文同样是适用於所有人,即任何人若透过出版品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经过法官判决,认为符合刑法对相关罪行的订定,当事人就须接受惩罚,且由於当事人是透过出版品作出,考虑到这个途径有其影响力,故按规定其刑罚「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但如相关刑法对透过出版品作出的违法行为有特别加重刑罚的规定时,则按该规定处罚,不会重覆加重刑罚。
事实上,面向大众的社会传播媒介传递信息的范围广泛、影响深远,若任何人透过出版品、电视台或电台等途径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其违法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较大的伤害及影响,故在量刑上须有相应的考虑。在澳门,将按照《出版法》或《视听广播法》的相关规定加重刑罚。
现时,《刑法典》只有个别条文提及若透过社会传播媒介作出该等违法行为有加重刑罚规定,例如第177条第2款针对诽谤罪和侮辱罪,以及第192条对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至於其他可以透过出版品作出的违法行为则没有订明加重罚则,例如第229条(煽动战争)、第282条(侵犯宗教感情罪)等条文都没有相关规定。由於行为是透过出版品作出,其影响大、涉及面广,倘若废止《出版法》有关加重刑罚的规定,对於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是否公平?对於受到破坏的社会安宁、损害了的公众整体利益,是否恰当?这些都要从不同层面的权利的保障与平衡作出整体考虑。
4.原有各项保障维持不变
《出版法》原法律的第34条(以罚金代替监禁)、第35条(事件真实性的证明)及36条(不罚),同样是适用於所有人,考虑到《刑法典》第44条及其后续条文已有以罚金代替监禁的内容、《刑法典》第174条至177条对事件真实性的证明已有所规定、《刑法典》第174条及第180条已有不罚的规定。由於《刑法典》已设立了相关的保障制度,故此,在听取了法务部门的专业意见后,《出版法》建议修订草案废止了这几项条文,无需另行再提出及重覆内容。
这几项条文在《出版法》中被废止,纯粹是技术考虑,并不影响所有人在这个权利和保障的行使,因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关安排,明确订明了「不罚」、「罚金代刑」等这套保障制度。然而,理解到部分传媒对相关技术调整的忧虑,故新闻局会就此与法务部门再作讨论和研究。
5.尊重民意 删除争议条文 《出版法》已实行了20多年,当中有关「出版委员会」及「通则」的条文至今未能落实,这个问题是需要解决的。而今次提出的修订草案,内容是参考了新闻业界及公众在修法准备阶段中所表达的修法方向意见,按照「只删不增」原则,将涉及委员会及通则的条文建议删除,其他的修订都只是对原法律作出技术修订建议,条文内容维持不变,继续体现法律保障新闻工作者权利的精神和原则。
无论从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到现在公开谘询,政府都十分重视与传媒及公众的沟通和交流,过程透明,透过不同途径收集传媒、社会大众对修法意见。政府对於修法讨论持开放态度,期望透过是次谘询,集思广益,继续完善修订《出版法》草案文本内容。谘询期将於10月25日结束,欢迎新闻业界和市民透过网上提供意见、传真、电邮等不同途径,积极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