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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管会重申投票保密并将依法追究任何偷拍选票和冲击投票保密的行为


近日,有传媒对模拟投票站的划票间装设布帘的设计提出质疑,认为该一安排容易造成选民在投票间内以手提电话等装置拍摄选票并将投票结果交送他人以获取"买票"的不法利益。 选管会重申,选管会尊重社会各界对选管会工作的关心和指导,并在此对相关看法作出适当解释。 第一、 在即将来临的9月15日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日,为保障选举投票的保密性,尤其是确保选民的投票意向不被窥探,选管会在之前发布的第 11/CAEAL/2013 号指引规定,未经投票站执行委员会事先批准,投票站内禁止使用手提电话等电子通信设备,同时,亦禁止使用具錄影或拍照功能的手提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体方式记錄选民本人或第三人的选票,违者将按《刑法典》第 312 条第 2 款规定追究"加重违令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 关於贿选罪,《立法会选举法》第170条规定,提供利益令选民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如选民收受利益以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则最高三年徒刑。 第三、 早前公布的第 11/CAEAL/2013 号指引亦规定,在投票站内及其运作的建筑物以外一百公尺范围内,第三人强迫投票人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或投票人向他人透露其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均须承担《立法会选举法》第164条分别列明的刑事责任。 自2005年的第三届立法会选举起,为防止选民使用手提电话或其他便携式摄录设备影响投票保密,当时的选管会取消划票间的布帘设置以加大监察和阻吓的成效;2009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沿用划票间不设布帘的安排。 在本届立法会选管会於今年3月8日开始运作之日起,选管会分析2009年第四届立法会部份投票站执行委员会的记录以及历届选务工作的过往经验,选管会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 2009年第四届立法会投票日期间,有部份选民投诉在划票时可被其他选民看到其划票结果,或完成投票离开时可看到其他划票间的选民的划票结果;
-- 2009年第四届立法会投票日期间,曾有部份选民因在划票之时转身或伸头与隔壁的划票间的另一选民交谈,选务工作人员的即时介入容易影响其他选民的投票情绪;
-- 此外,本届立法会直选组别达二十组,式样相对以往更长的选票在投票间桌面摆放,下垂的选票较易被其他选民看到划票结果;
-- 经实地考察论证,因客观环境所限,部份投票站空间不大,完成划票的选民经过其他选民的划票间时可以看到其他选民的划票情况。 为此,经分析本澳历届立法会选举投票日的具体情况和参考上届执行委员会关於选民的投诉纪录和相关报告,并考虑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选票间均有披挂或不披挂布帘的不同情况,经听取过往多次参与立法会选举筹组工作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意见以及经多番论证和实验,最终在今年5月10日的选管会例会上,本届选管会确定以特定规格的半透明纱布制作划票间的布帘,并加设专用灯光以供本届立法会选举的划票间使用。 考虑有关布帘半透明纱布的材质,同时,亦考虑划票间内已安装充足的灯光设计,经多次实际考察,选管会认为,在保证选民在设有半透明布帘的投票间内享有投票保密的同时,在划票间特定距离之外负责来回巡视监督投票站秩序的工作人员亦可较为清晰的从选民后面监督选民是否使用手提电话或便携录影装置拍摄选票的动作。 经对今年5月底挑选多种半透明纱布进行的材料测试以及自今年7月下旬对披挂半透明布帘的投票间进行多次深入论证和实体考察测试,同时,考虑投票站内具有充足的灯光和工作人员的设置,选管会认为,在保证选民划票保密要求的同时,划票间设置半透明布帘的安排不会导致方便选民违法拍摄划票结果的情况的出现;同时,在选民公民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选管会亦相信,投票站内的选务工作人员亦将加强监察,力将敢於在投票站内挑战法律、违法拍摄选票的任何冲击选举保密性的人士绳之以法。 在此,选管会谨对关心选务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并将一如既往的履行筹组选举程序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