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选管会」)根据经第12/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1号法律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以下简称《立法会选举法》)第10条第1款第10项、第2款、第74条、第160条及第197条规定,议决及通过第10/CAEAL/2013号指引,内容如下:
第一、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74条规定,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四日零时至九月十五日二十四时的冷静期和投票日两天期间不得进行任何竞选宣传活动,其中,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尤其是候选组别、候选人及市民,均不得利用互联网和流动通信网络的任何程式发放促使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组别的竞选宣传行为,其中包括不得展示和转发具竞选宣传内容的文件。
第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士须承担《立法会选举法》第160条和第197条列明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