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机动车辆、挂车及半挂车的商标及型号的核准》行政法规及修改《道路交通规章》部分条文的生效,交通事务局日前举行解释会,向车辆进口和销售业界讲解相关法规内容和注意事项。交通事务局提醒,任何车辆未完成商标及型号核准前均不得注册。有关车辆商标及型号核准有限期为五年,若超过五年须重新再作出相关的核准申请。 交通事务局举行解释会,向车辆进口及销售业界介绍《机动车辆、挂车及半挂车的商标及型号的核准》行政法规及修改《道路交通规章》部分条文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交通事务局车辆及驾驶员事务厅厅长贾靖龙表示,相关法规的修订主要为清晰条文内容,及删除部分已不合时宜的修文,藉以简化核准程序和提升效率。 商标及型号核准限期五年
车辆商标及型号的核准包括认可和检验两个阶段,认可阶段以审查文件方式核实车辆的商标及型号、有关的空气动力学配件、永久性结构物的建造及安装或车厢的更改是否符合技术规格的要求;通过认可阶段后,局方便会通知申请人可进口相应请求核准商标及型号的车辆,并须於指定的日期及时间送交验车中心检验,证实符合资料后,便可获核准商标及型号。在认可过程中,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补充资料,尤其是车辆的来源证明文件。若接受检验的车辆规格与在认可阶段递交的文件所载者不相符时,申请人须在最多九十天内,补正有关不相符之处,否则申请将不获批准。每份申请仅可请求核准一个车辆商标及型号,获核准的商标及型号有限期为五年,若超过五年便须重新再作出商标及型号核准申请。 会上,业界亦关注申请商标及型号核准时需要递交的文件内容,按照新的行政法规,已删除需要递交对外贸易经营人的证明文件、保证透过适当工场提供技术援助及供应零件和配件予将要进口的型号的车辆等条文,但申请者提出申请时,仍须填写及提交由交通事务局提供的专用表格及技术规格表;载明车辆及车架,包括永久性安装的配件的一切技术资料,以及适当标示车辆尺寸的侧视、正视及后视图的原厂说明书;葡文简称"NIV"或英文简称"VIN"的车辆识别号码的证明文件;制造商发出的车辆技术规格证明书;零件供应声明书;倘有属车辆组成部分的加装配件的列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的声明书,其内须载有由主管实体订定的车辆税务价格,以及法律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藉以在认可阶段已准确评估车辆状况,并在之后检验阶段作出核实。 此外,经修改《道路交通规章》部分条文,现时前置式驾驶室的重型货车及大型客车的车厢,由原来仅得延长至后轴以外不得超过轴距60%,修改为不得超过轴距65%的距离,且亦豁免有装甲防护的轻型客车,在车后壁板装置反光物料的牌以作信号指示,并删除强制单门车辆的车门须由后往前开启的规定,配合有关车辆装备和部件全球性的技术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