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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严正敦促永添新邨原管理公司尽快撤离


鉴於永添新邨原管理公司的管理合约於本年6月30日届满后,没有履行承诺撤出,导致管理委员会招聘之新管理公司无法如期进场执行楼宇管理服务,而该新邨之管理委员会亦无法履行职责维修公共设施,房屋局严正敦促原管理公司,必须尽快撤离,同时,亦已通知该新邨全体业主自7月1日起应将管理费交予管理委员会,以尽快跟进升降机之维修事宜,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使用。 房屋局一直致力协调永添新邨解决管理权交接问题,今年初,原管理公司表示不愿继续管理,局方已随即按职能协助管委会,召开分层所有人大会,并进行公开招标聘请新管理公司,期间局方积极协调双方举行会议商讨交接,并於交接当日派员协调,惟原管理公司因与管委会存在债务偿还问题未妥善解决,拒绝撤走,致使双方未能签署交接协议。 根据第41/95/M号法令之规定,管理职能由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行使,或由为此而订立管理合同之专门实体(下称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公司必须对楼宇共有部分履行管理义务,使消防设备、电梯、水泵及其他公共设备保持良好之运作状况,并与专门企业订立合同以提供技术及养护服务。 鉴於原管理公司没有履行承诺,於管理合同已届满后撤出,导致管理委员会招聘之新管理公司无法如期进场执行楼宇管理服务,此举已令永添新邨管理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公共设施无法进行维修,基此,房屋局已严正敦促该公司必须尽快撤离永添新邨。否则,倘该新邨出现严重楼管事故,将由该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局方亦已依据第41/95/M号法令之规定,对原管理公司开展行政处罸程序,以落实行政监管之职责。至於该公司曾提及之债务偿还问题,局方仍会继续协调,但不妨碍该公司透过法律途径解决。 局方亦呼吁该新邨全体业主,自7月1日须向管理委员会支付管理费,以便管委员可尽快聘用专业电梯保养公司检查电梯并作出必要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