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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7/2003号行政法规〈坟场管理、运作及监管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优化公共坟场的管理,有效利用公共资源,配合长远发展,特区政府对现行公共坟场管理的法规进行修订。参考邻近地区的经验,法规将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期限由现时的五十年修改为二十五年,费用不变,而续期期限则由现时的每次五年延长至每次十年,并继续豁免续期费用。上述修订只适用于法规生效后的申请个案,此前已获批准的个案按原有制度处理。

此外,法规统一墓地起葬及延期的申请期间,完善追讨起葬遗骸费用的规定,以及增加规范先人姓名的刻写。

法规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