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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房屋每月总收入上限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调升


特区政府今(30)日於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第167/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调升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两个限额的平均升幅为4.7%,生效日期为2014年7月1日。 为贯彻特区政府关心弱势社群的施政理念,房屋局经参考最低维生指数及统计暨普查局分区统计之平均租金等,计算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变量之变动,决定调升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及总资产限额,而两个限额的平均升幅为4.7%(详见附表),生效日期为2014年7月1日。 请看附件! 另外,曾参加刊登於2013年5月22日第21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通告所指的於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间开展分配社会房屋的一般性申请的申请人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仍适用经23/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社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