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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规章〉》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规章〉》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配合特区政府深入推进公共行政改革,进一步提升特区治理效能的总体施政目标,以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有需要全面梳理由政府规管的行政审批及监管流程,以优化营商环境。

经检视现行《消费税规章》就产品进口本澳时经营人选择“同时自愿缴纳制”并须缴纳消费税,但随后因符合特定条件而申请退税的程序后,认为流程较为繁复,有必要进行优化,以减轻经营人的经营负担以及提升行政效率,并有利于业界缩短资金周转的周期,便利企业营运。

为此,特区政府经听取业界意见后,制定了《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的〈消费税规章〉》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涉及修订现行《消费税规章》有关进口第II组的酒精饮料产品及第III组的烟叶产品的消费税缴纳制度,建议在现行担保制度中增设“清关时缴纳制”,并规定经营人在获发进口准照时已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以便预留相应金额以缴纳消费税款项,当产品清关时,经海关检核通过且获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确认已从帐户成功扣除相应款项后,有关产品方可进口本澳。

本次修法将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以避免先缴税后退税的繁复缴税程序,便利经营人缴纳消费税,达致优化营商环境的施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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