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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社会房屋楼宇内商业空间的租赁及让与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社会房屋楼宇内商业空间的租赁及让与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近年,本澳的营商环境出现结构性调整,居民消费模式亦有所转变,由房屋局管理的公共房屋商业空间租赁市场正面临不同挑战。现时,社会房屋建筑物内从事商业活动空间的批给、租赁及无偿让给制度由6月1日第28/92/M号法令规范,该法令自颁布至今已逾30年,且经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经济房屋及夹心房屋楼宇内作商业用途单位的分配。经检视,现行法规与社会现况存在落差。

本法案旨在重新制定社会房屋楼宇内商业用途空间的分配、租赁及无偿让与的法律制度,透过制度性改革优化公共房屋商业空间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其扶持中小微企业及完善社区服务的多重社会功能。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时,商业空间的分配原则上透过招标作出,法案建议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新增2种免除公开招标的情况,包括:1)为配合政府政策,将商业空间分配予澳门特区行政当局指定的机构或实体;2)属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特别紧急情况。

二、建议修改招标方式,将口头竞价改为以密封标书方式进行投标,但现行制度中价高者得的判给标准则予以维持。

三、建议首次租赁期由现行制度订定的6个月延长为3年。如属无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合同即以1年期间自动续期。租赁合同续期后可每年根据统计暨普查局公布的最近12个月内所记录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调整租金金额。

四、建议取消预支下个月租金的规定,但考虑到修法加长租赁合同期间及租金于当月支付,故建议承租人须支付相等于2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确定担保。

五、建议在维持现行租金调整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机制,运输工务司司长获赋予自由裁量权,可因应经济环境,综合考量是否调整租金。

六、建议新增豁免租金机制,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运输工务司司长可经房屋局建议,在指定期间内豁免部分或全部租金的支付。

七、规范由房屋局、承租人或受让人作出的合同终止及预先通知期。

八、对于在法律生效前已订立的租赁合同及无偿让给合同设置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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