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5年11月6日获批准在澳门居留,目的为与具澳门居民身份的配偶团聚。然而,初级法院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判决,确认甲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为虚假,双方并无实质夫妻关系,甲仅藉虚假婚姻关系及提交虚假文件取得澳门居留许可,继而裁定甲触犯伪造文件罪,判处2年9个月徒刑,暂缓3年执行。
鉴于该居留许可是基于不符合事实的结婚证明而批给,保安司司长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宣告甲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无效,并拒绝给予甲例外居留许可及假定效力。甲于2025年6月30日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甲主张其自2007年起已在澳门居住逾18年,期间奉公守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她强调原籍国缅甸自2021年起发生军事政变引发内战,经济民生遭到严重破坏,当地已无家人、朋友及任何联系,若被遣返将面临极大困难。她请求法院基于人道理由,援引第16/2021号法律第11条及《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条第3款,维持其在澳门的居留许可或给予假定效力。
中级法院对上诉案作出审理。
关于行政行为的无效,合议庭指出,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条第2款c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如标的为不可能、不可理解或构成犯罪,则属无效。本案中,甲获批居留许可的根本前提是与澳门居民存在婚姻关系,但法院已确定该婚姻关系为虚构,甲透过假结婚方式取得居留资格,该行为已构成伪造文件罪。因此,该行政行为的标的涉及犯罪,自始属于无效。
关于人道理由,合议庭指出,虽然第16/2021号法律第11条规定行政长官可基于人道理由给予例外居留许可,但这与宣告原居留许可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人道理由的考量并不构成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障碍,亦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宣告该行为无效的权力。甲仍可依法另行申请例外居留许可,但该申请不属于本司法上诉的审理范围。
关于假定效力,合议庭指出,《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条第3款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宣告并不妨碍对因该无效行为而产生的事实状况赋予某些法律效果,以减轻无效宣告的后果。然而,法院强调,该条款并非要使无效行为变为有效,而是让行政机关在宣告无效后,考虑是否维持某些已产生的法律效果。合议庭指出,当无效行为基于犯罪行为、胁迫或当事人的恶意而产生时,行为人不得主张对其有利的假定效力。在本案中,甲自愿创建虚假婚姻关系以取得居留身份,该居留许可完全是透过其犯罪行为而获得。因此,甲不得就其因犯罪行为取得的居留身份主张假定效力。
关于比例原则与诚信原则,甲主张,从2015年批给居留许可至2025年宣告无效已逾十年,宣告无效对其造成过度严重后果,违反比例原则及诚信原则。对此,中院合议庭指出,由于甲自始即无合法取得该身份的正当性基础,其身份建立在虚假事实之上,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不成比例或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甲应自行承担其不当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综合上述理由,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543/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