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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积极推广环保车辆,公共部门先行先试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问题,保障居民健康,特区政府近年透过不同措施加强治理,当中重要的一环是引入及推广使用环保车辆。为此,特区政府积极贯彻有关方针并先行先试,调整了公共部门购置车辆的一般要求,订定部分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排放标准。 过去特区政府透过立法,先从源头限制高污染车辆进口本澳,公布了有关进口新摩托车及新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行政法规。其后,环境保护局联同交通事务局制订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标准"及完善了检测制度之相关工作。就推行环保车辆方面,推出了税务优惠,鼓励有需要购车人士优先选择购买环保车辆;环境保护局亦正研究制订澳门引入及推广环保车辆的短、中、长期政策,包括相关配套措施与基础设施规划等建议,以整体及长远规划在澳门推行环保车辆的使用。同时,为更有效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局亦正进行拟定《车用无铅汽油及轻柴油标准》行政法规的工作,提升车用燃料之质量。 除上述措施外,特区政府先行先试,优先推动在公共部门率先使用环保车辆,2014年6月30日公布的第165/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了公共部门购置车辆的一般要求,有助推动公共部门购置环保车辆。当中订定九座位或以下一般用途客车需符合第41/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的环保排放标准(但不妨碍购置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车辆);新增电动轻型摩托车的一般要求;购置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车辆则由使用部门按照环保政策自行订定相关车辆规格。而若拟取得之车辆有别於上述批示订定的一般要求时,须事先经行政长官许可(如属第7/2002号法律第一条(一)项所指部门则须经其具权限实体许可)。 未来,特区政府将持续落实和推进各项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控制及治理工作,如透过相关鼓励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引入及推广环保车辆,持续检讨优化相关排放标准及法规等,并透过宣传教育,倡导低排放出行模式,实践绿色出行,进一步改善道路空气质素和保障居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