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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使用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使用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加强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下称“中心”)的管理和维持有效运作,特区政府制订了《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使用规章》行政法规草案,调整中心的运作时间、使用规则以及处罚等规定。 草案规定,中心开放的时间由早上七时至晚上九时,交通事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开放时间。处於学习驾驶阶段或正在参加驾驶实习考试的学员,方可使用中心;使用中心时,须持有效学习驾驶准照且有一名教练员在场。使用中心的学员及教练员,须遵从在场的交通事务局工作人员所编排的程序和管制。使用中心者须缴付经第366/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所规定的费用。 草案也规定,交通事务局负责监察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科澳门币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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