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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核准安全委员会的运作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鉴於第1/2017号法律《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及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第四条撤销保安协调办公室,并将民防职责并入警察总局,因此,有必要废止有关保安协调办公室的条文,并修订安全委员会运作的规定。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核准安全委员会的运作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安全委员会的运作基本维持不变,仍为行政长官在内部保安事宜的专责谘询机关,并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警察总局将负责向安全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顾问支援,以及负责编制须经行政长官核准的内部规章;安全委员会的秘书将由警察总局局长指派的助理担任。

草案规定废止第33/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安全委员会及保安协调办公室的运作运定》。

草案建议自第1/2017号法律《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及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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