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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界须确保有适当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依法履行维护澳门特区金融安全和稳定的职责,严格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鉴此,所有金融机构在提供任何获许可的金融服务时,都必须做好风险管理。

根据《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律规定及金管局向银行发出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银行有义务做好其商户的尽职审查及持续监控,防止有人利用销售终端(POS)机作违法行为。金管局强调,没有禁止银行与某类行业建立业务关系,只要求银行具备适切及足够的风险管理措施,便可为商户的正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寻常或不合理的交易行为时,银行需按其风险管理措施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终止与商户的业务关系,以避免涉及不法行为。

现时澳门只有银行、邮政储金局、兑换店及现金速递公司可向公众提供汇兑服务,其他个人或商户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均属违法。金管局呼吁,公众应透过获许可之机构进行汇兑交易,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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