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行政会完成讨论《高等教育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高等教育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以及让在本澳进行高等教育活动所需符合的条件和准则更具体化,有必要就本澳设立高等院校、本地及外地高等院校在本澳开设高教课程的申请条件及程序作相关界定,并为办学条件和资源订定具体准则及具量化性的审订指标;同时,厘定行政当局与高等院校之间在跟进有关事务的职责,以至高等院校与教学人员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高等教育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定设立高等院校和开办高等教育课程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在高等院校方面,规定其章程的必备内容、组织管理架构的设置及财务安排等;而在高等教育课程方面,则对有关申办和运作等方面作更明确的规范。

二、完善高等教育入学的规则、另规定担任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订定聘任具有专业经验或特殊专长的教学人员的程序。

三、清晰订明关於学年制高等教育课程的时效制度、颁授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的程序和要求。

四、具体载明高等院校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每年向行政当局提交院校及其课程运作情况之报告;同时,须提供教职人员、注册和毕业学生等资料数据。

五、规定高等教育范畴的主管部门有职责对高等院校及其课程运作情况进行巡查及核查。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