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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法律草案。

为全面落实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配合《非高等教育发展十年规划》提出在政府依法行使监察权的前提下,保障私立学校享有教学、行政及财政自主权,形成政府与办学实体间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办学体制,特区政府建议修改现行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经征询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意见,以及分析公开咨询所收集的意见及建议后,特区政府制订了《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法律草案。

法案订定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规范澳门特区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的开办、管理、组织、运作、关闭及办学实体的转换。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建议,办学实体须设立校董会,职权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长、核准学校的人员编制、决定学校指导性方针、发展规划、监督学校的运作等。校董会由校长、教师及家长至少七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平常会议。

此外,法案规定办学实体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会主席,不得担任校长职务。

二、法案规定学校须成立校园危机管理的专责小组,制定安全守则和监察措施,以及处理危急或突发事件,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三、法案对学费及选择性服务费作详细规定,学校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赞助办学或向其收取学费及选择性服务费以外的款项。

四、学校须遵守政府财政规章的规定,以专款专用的方式使用财政支援。如不遵守相关的规定,批给实体可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已批出的款项,并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倘有的强制征收。

五、法案订定学校的自愿中止或关闭、自动关闭和强制关闭的情况。此外,为保障学生的利益,法案增加暂时行政介入,教育暨青年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办学实体,让学校暂时运作。

六、法案提高行政违法的处罚金额,按违法行为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并增加附加处罚和累犯的规定。受罚对象由教育机构调整为办学实体,如存在公共利益,教育暨青年局可公开处罚决定。

七、过渡规定。法案生效前已运作的学校,应自法案生效之日起两个学校年度内设立法案所订的校董会。现行第11/91/M号法律《澳门教育制度》有关不牟利学校的要件,继续适用于法案生效前已运作的学校。法案生效前已获发的学校执照继续有效,且法案适用于生效之日仍待决的执照申请。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紧接的学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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