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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市政机构成员当选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


为有序顺利产生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市政机构代表,市政署于日前订定相关自行选举规则,并将于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即6月16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两名属第四界别的市政机构成员代表。

根据经第13/2018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附件一的规定,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为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设立的市政机构下设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并须于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透过自行选举产生两名代表。为此,日前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咨询委员会共同议决通过相关选举规则,有意参选的成员须于限期内提交意向书,投票将于6月16日以不记名方式进行,参选的成员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直至填满应选名额。

至5月30日期限届满日,共收到市政咨询委员会莫子铭及梁颂衍两名委员提交参选选委会委员的意向书,按上述规则规定,因参选人数相等于应选名额,该等参选人将自动当选,无须进行投票,市政署稍后将两名当选成员名单及其完整身份资料送报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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