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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法律草案。

为逐步推进《劳动关系法》的修法工作,以回应社会诉求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使有关法律能更切合并满足社会的实际状况与发展需要,从而促进澳门特区的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区政府进行了公开咨询。经分析、整理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劳资双方代表、相关团体及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设男士有薪侍产假。法案建议男性雇员可因成为父亲而享有五个工作日的侍产假,并可于婴儿出生前,又或于出生后三十日内,连续或间断地享受,且劳动关系已满一年的男性雇员有权收取侍产假期间的报酬。

二、调升有薪产假。法案建议将现行五十六日有薪产假调升至七十日。此外,法案设有过渡规定,建议于生效后首三年内分娩,且分娩之日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属澳门居民的女性雇员,雇主须向其支付至少五十六日产假报酬,特区政府向其发放产假报酬补贴,补贴金额上限为十四日基本报酬。产假补贴措施于法案生效后首三年期间届满后进行检讨。

三、引入周假与强制性假日重迭的处理方法。法案建议雇员享受有薪休息时间与强制性假日出现重迭时,重迭当日按强制性假日处理,雇主须在三十日内另行安排雇员的周假。

四、增加强制性假日补偿休假的灵活性。法案建议将雇员于强制性假日工作后可享受补休的期间,由现行规定的三十日内享受,延长至三个月内享受。

五、增设可选择性的补偿制度。法案建议劳资双方得以书面协议选定周假及强制性假日工作而获得补偿的方式,可由现行规定的“一工一假”的补偿,协商为以“两假”作补偿,而强制性假日工作后获得的额外“两工”可协议选择金钱补偿或补休。

六、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补偿制度。法案建议增设按比例计算补偿的处理方法,如雇员于周假或强制性假日工作期间,因自身原因而终止工作,除当日的报酬外,有关的额外补偿均按其已工作的时数计数。

七、调升用于计算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雇赔偿的月基本报酬最高金额。法案建议由现行的澳门币二万元调升至澳门币二万一千元。

八、法案规定适用于生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协议,如于生效前订立的合同条款为本法律不容许者,自动被本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取代。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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