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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储油库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储油库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持续改善本澳空气质素的施政方针,以及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政策方向,特区政府已根据《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2020)》的工作计划,开展了治理固定空气污染源的相关改善工作,以改善本澳空气质素和保障居民健康。

鉴于储油库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即汽油油气)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区政府建议从源头规管储油库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以便更好保障本澳空气质素及居民健康。为此,制定了《储油库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设施管理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订定储油库于汽油储存及装油过程中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即汽油油气)的排放标准。同时,储油库必须完善汽油储油罐、装油、汽油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以及汽油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等方面的设施及其管理。储油库的所有人须每十二个月向环境保护局提交一份具备与检测相关的实验室能力认可证明的机构所发出的检测报告。

草案建议环境保护局具监察职权。储油库如违反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科澳门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有关排放标准、检测报告、装油、汽油油气密闭收集系统及汽油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规定,须配合经第10/2018号行政法规核准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的过渡规定,将于2020年6月29日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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