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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造谣传谣行为 同样应该承担责任


日前,保安当局公布了《民防纲要法》第25条“突发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与安宁罪”新的条文表述建议,冀透过进一步将犯罪定义明晰化,让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条文规定的罪名,更好地辨识在大灾大难期间的故意造谣传谣行为。

连日来,社会各界陆续对新的条文表述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公众持续关注《民防纲要法》,了解政府立法原意,将有利于条文以至法案的不断完善。

就近日有法律界人士肯定当局更新《民防纲要法》法案有关条文表述,并就完善条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保安当局表示欢迎;惟对于当中部分观点,特别是认为,对于单纯故意传谣行为不应该处罚,保安当局期望透过对有关条文内容及针对相同问题的国际立法通例再作解释,让公众能够进一步理解罪名的立法意图。

一、故意造谣传谣和单纯故意传谣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相同

根据该罪名新的条文表述,在大灾大难期间只有两类人会受到处罚:

  1. 存心要造谣生事而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讯息的人(即第25条新建议文本的第一款);
  2. 已经清楚知道相关讯息是虚假的,一旦传播会引起恐慌,但仍进行传播,放任谣言造成社会恐慌的人(即同一新文本的第三款)。

就更新表述后的第25条第三款的内容而言,政府认为,除了故意造谣生事的人外,蓄意散布有害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宁的虚假资讯的人,虽然他们可能不以引起社会恐慌为直接目的,但由于其明知不实谣言的危险后果仍故意传播,任由谣言造成社会恐慌于不顾,仍有必要对这一行为予以处罚。如果法案放弃对故意传谣行为进行处罚,在实际上会造成明显的法律漏洞,让同样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传谣者轻易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根据新的条文表述的有关规定,恶意传谣者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明知”(“明知其掌握的资讯是虚假”,以及“明知该虚假资讯足以引起公众恐慌”)外,假如行为人根本不存在希望或任由谣言导致社会产生恐慌的意图,则已经不完全符合该款所指犯罪意思。

二、对上述两类行为刑事上给以相同处罚是国际立法通例

事实上,针对恶意散布谣言的行为的处罚问题,其他国家都认定其故意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实际与造谣生事无异,因此都被处以与故意造谣生事者相同的刑罚,例如冰岛和匈牙利的刑法规定,违背良知而传播虚假资讯,又或不理资讯真伪而传播,刑罚与编造或发表谣言者相同;中国内地的刑法亦认为,故意的造谣、传谣行为恶性同样严重,故刑罚亦相同。

三、本法案建议处罚上给予区别对待

然而,在起草本条文时,保安当局认为,恶意传谣行为的故意程度及恶性,较以引起公众恐慌为直接犯罪目的之造谣生事者为低,故处罚上应适当加以区别,因此藉着在《民防纲要法》法案新建议的第25条文本中,引入第三款的表述,把恶意传谣行为与“造谣生事”区别开来,而前者的建议罪刑亦明显较后者稍为减轻。

总括而言,不管是故意造谣传谣还是单纯故意传谣,但是,由于谣言在灾难期间传播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严重,故政府建议透过严格订明犯罪意图、方式和衡量准则的罪名,严格限定恶意传谣者,确有其必要性和现实需要。同时,由于条文表述包含了“两个明知”和“任由不实谣言引起社会恐慌”的犯罪故意因素,实际上已经足够体现出传播谣言者对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存在明显的恶意,这在刑事侦查和司法认定中必须首先予以严格查明的关键因素,因此并不会出现部分公众所担心的、无心传谣者误堕法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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