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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走访多个社屋屋邨宣传承租人规定

房屋局宣传社屋承租人须遵守的规定及义务

《社会房屋法律制度》将于8月20日起生效,为加强社屋租户对法律的认识,房屋局今(9日)起到访澳门、氹仔及石排湾区多个社屋屋邨,宣传承租人须遵守的规定及义务,加强租户守法意识。

《社会房屋法律制度》规定,如家团任一成员不在该房屋居住连续超过30日或一年内在该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时间,应在10日前告知房屋局,并解释其不在居住的原因,同时,如家团每月总收入或总资产净值超出行政长官批示所订的上限,亦应在30内告知房屋局。

房屋局将于7月17日(星期五)晚上8时在房屋局办事处(澳门鸭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厦地下K)举行第三场社会房屋承租人须知讲解会,租户可致电2859 4875报名或于房屋局微信帐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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