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天(2007年12月5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二组)上,公布了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制定的三份豁免许可。 该三份许可公布后,公私营机构在许可订定的范围内处理“工作人员的报酬、给付及福利资料” 、 “工作人员及服务提供者的行政管理资料” 及 “非牟利法人会费的收取及会员或成员的联络资料”,无需根据8/2005号法律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作出通知。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部门、公司、社团、非牟利法人等公私营机构,如进行对个人资料的自动化处理,应在处理开始起八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当中所指的“自动化处理”,一般是指以电脑等自动化机器处理个人资料。同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在有效保护个人资料的前提下,基於快速、经济及有效的原则,该办公室可以许可对特定种类资料处理简化或豁免通知。 作为协调法律执行工作的公共当局,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正分阶段逐步推行相关的工作。 这次公布该三份许可,目的是在有效保护个人资料的前提下,满足社会日常运作需要,在公共部门、公司、社团、非牟利法人等公私营机构进行特定种类的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豁免其履行通知的义务,减少双方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及节省资源;同时,有关的许可也可以作为公私营机构在进行该等个人资料处理时,作处理方式、程度等方面的参考。 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制定该等许可时,考虑到大多数机构日常运作的一般需要,认为在许可订定的范围内依法处理个人资料,即使是以自动化方式进行,也不会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影响。该三份许可针对的个人资料的处理分别是 “工作人员的报酬、给付及福利资料的处理” 、 “工作人员及服务提供者的行政管理资料的处理” 及 “非牟利法人会费的收取及会员或成员的联络资料的处理” ,涉及的是公私营机构对员工及服务提供者个人资料的处理,及社团、基金会等非牟利法人对会员个人资料的处理。各个许可内分别详细列明了处理资料的目的、当事人的类别、所处理资料的种类、资料的保存期限,以及可被告知资料的接收者类别。
如各公私营机构对上述资料处理的目的、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接收者类别等没有超出该等许可所指的范围,则获豁免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作出通知。如果超出许可所指的范围,但相关资料处理是以人手方式进行,机构也不需作出通知;反之,若超出许可所指范围的处理是用自动化方式进行,则应尽快向该办公室作出通知。例如,机构收集员工的健康证明、身份证副本等,不在许可列明的范围内,如只以纸张形式储存及处理,则不属自动化处理,不需作出通知;如以扫瞄方式取得电子档作保存及处理,则属自动化处理,需作出通知。 作出通知时应填写该办公室的《个人资料处理的通知或许可申请专用表格》,费用全免。有关表格可向该办公室索取或於该办公室网站(http://www.gpdp.gov.mo)下载。
现时,该办公室正草拟四份同类型许可,涉及“收支凭证及与顾客、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联络资料的处理”,“教育机构对学生资料的处理”,“图书馆及档案室对使用者资料的处理”,“对进出物业人士资料的登记及处理”。请有进行相关自动化处理的机构留意该办公室的公布。
另外,该办公室於2007年9月20日公布了《关於工作场所个人资料保护原则–雇主对雇员活动监察的指引》,并指出若机构有以自动化方式进行电话、电邮、浏览互联网及摄录监察,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通知。该办公室呼吁未作出通知的机构尽快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以免构成行政违法及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