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就监管色情物品和广告法例,回覆立法议员的书面质询。 陈丽敏回覆容永恩时表示,有关色情物品的法律草案已完成,但可能要因应打击电脑犯罪的法律草案而作出调整,使各个制度互相配合,故此,将两个法案一并提交立法会审议较为适宜。法务局即将完成有关打击电脑犯罪法案的草拟工作。 她提及,现时已有法律机制规管色情广告活动,由经济局或民政总署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者作出处罚。 对於教育青少年正确对待不良资讯的工作,陈丽敏指出,在学校课程方面,当局正订定小学及中学学生须达到的「品德与公民教育基本学力要求」;要求各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领导及规划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以及加强学生辅导服务和家校合作,透过不同的活动及宣传,培养学生以至家长正确使用互联网资讯的态度和能力。 陈丽敏在回覆陈明金和吴在权的质询时表示,根据现行法制,所有广告必须符合基本的标准及条件(第7/89/M号法律订定的广告活动的一般制度),而个别类型的广告更须遵守特别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她补充,法律不规定统一由一个实体监管广告活动,是由於每一类广告所涉范畴不同,对於涉及特定技术或专业范畴的广告内容的监察事宜,由具备该方面技术及专业知识的人员或主管实体负责较为适当。 此外,民署与文化局正研究对世遗保护区内设置广告招牌作出规范,并拟制定指引,供安装者遵守。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编号208/III/2008、238/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