茨林围一木屋使用人将一层高木屋改建为一幢三层高的独立坚固房屋,期间虽经相关政府部门劝喻叫停及张贴禁止施工令等措施下,仍然不予理会,继续施工。故房屋局於9月17日按第6/93/M号法令规定发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30日内停止及拆毁该扩建工程。基於该木屋使用人逾期没有拆毁该工程,因此政府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於12月5日开展拆除违法工程。
於清拆当日曾姓女子透过记者会表示,在今年九月丈夫已接到当局的书面通知,勒令其人需在三十日内将房屋僭建部分清除。她指丈夫当时即透过律师向特首办、房屋局及工务局去信求情,但当局未有回覆。并表示,至本月三日,一名房屋局人员接触其丈夫,表示会给予十四日清拆限期,并表示会请示局长,反映她家庭的实际情况,作出圆满的清拆方法,同时会在两天内回覆。她亦指当局在未有通知的情况下派员拆屋。她希望当局能给予更长时间,让其自行清拆违规房屋。
就有关上述曾姓女子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回应如下:
房屋局於本年3月许可使用人作维修,并派员定期监管巡查。申请人亦明确声明进行维修使用相类似的物料,以及不会改变木屋外形或扩建。 早於5月初发现木屋有改建及扩建时,已随即联络谭姓使用人(即曾姓女子之丈夫)要求停止工程及将木屋恢复至原状况,其承诺会停止工程及拆除扩建部份,但工作人员於5月中巡查时发现木屋不但没有拆除扩建部份,且继续进行扩建工程,谭姓使用人解释工程公司按合约继续工程以便其支付工程费用,其承诺立即通知工程公司停工,并与工程公司商讨拆除扩建部份。
其后巡查发现有关工程已停工,但未有拆除扩建部份,於6月联络使用人,其解释因亲人在内地遭遇车祸,其正在内地照顾亲人而暂时未能作处理,并承诺回澳后会跟进拆除违规扩建部份。
於7月发现上述木屋继续进行扩建工程,谭姓使用人解释会向土地工务运输局作出正式申请,稍后会将相关申请证明资料交予房屋局,但其后却没有提供任何上述申请证明文件。
对於木屋使用人於5月、6月及7月所作之承诺皆没有遵守,亦没有解决问题之诚意。故房屋局於8月初按第6/93/M号法令规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使用人於14日内将木屋恢复至纪录所载之状况。
其后於8月及9月陆续接获市民、监察机关、行政暨公职局及法务局转介上述违规扩建工程的投诉。同时,亦於8月接获土地工务运输局通知已对上述违规工程发出禁止施工令。
由於房屋局发出要求使用人於14日内将木屋恢复至纪录所载之状况之书面通知及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禁止施工令后,木屋使用人并不予理会,有关木屋扩建工程仍继续,故房屋局再於9月按第6/93/M号法令规定发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30日内停止及拆毁该扩建工程,倘逾期仍未停止及拆毁该工程,则会进行强制拆毁行动。
10月3日,谭姓木屋使用人透过律师提出声明异议,表示其已作维修申请并获许可,其以为可以石屎进行外墙及屋顶加固,故采纳工程人员建议,在木屋原结构加上外墙及屋顶作石屎加固,其木屋的占地面积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等原因,要求中止执行拆毁其扩建工程的行动。碍於其已违反相关法例,在清楚明白工程许可范围的情况下,木屋使用人仍然漠视法律,违法扩建,以及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故於10月15日透过书面回覆其代表律师声明异议不获接纳。及后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违规工程仍继续进行。
於本年11月7日,在木屋使用人要求及在其代表律师陪同下与房屋局代表举行会议,房屋局人员已向该木屋使用人及其代表律师重申政府立场且表明强制清拆程序已在进行中,但木屋使用人仍以没钱清拆为由,拒绝自行清拆。另於11月17日房屋局人员巡查时发现仍有施工迹象,第二层外观完成。
谭姓木屋使用人分别於10月29日及11月10日入信要求暂缓清拆,但由於理由不充分,房屋局於11月17日透过书面回覆当事人按通告所述实行强制拆毁行动。谭姓木屋使用人於11月19日再次致函行政长官要求暂缓清拆,房屋局於12月2日透过书面回覆不接纳其要求并於12月3日由当事人亲自接收并签署签收笔录。
由於上述停止及拆毁扩建工程的期限届满后谭姓木屋使用人没有自行拆毁扩建工程,而上述木屋已改建为一幢三层高的坚固房屋,有关之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包括房屋局、土地工务运输局、民政总署并联同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於11月27日举行工作会议议定清拆日期为12月5日。因此由9月发出通告期限界满后至12月5日强制清拆期间,无论是书面或在其律师陪同下,当局已向谭姓木屋使用人表明强制清拆程序已在进行,并非曾姓女子所指当局在未有通知的情况下派员拆屋,由於清拆行动由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实施并且日期已於11月27日议定且清拆工程由工务局跟进,故房屋局人员并没有如曾姓女子所言於12月3日再给予十四日清拆期限。 基於清拆工程已经开展,当局会在顾及公众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清拆工作,以减低对附近居民之影响。
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对澳门氹仔及路环在木屋登记册内有记录之木屋进行监察及控制,并会定期进行巡查,对於违规扩建、改建及新建之木屋,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成员会按其职能范围作出协调,根据第6/93/M号法令规定对违规木屋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