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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当局回覆议员书面质询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表示,现行澳门《刑法典》第286条规定的「公然教唆犯罪」是一种危险犯或行为犯,不需要所教唆的「犯罪」实际发生,只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客观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黄传发在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有关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教唆网友抢「奥运会火炬」,众所周知,「奥运会火炬」是一种别具意义和重要价值的公共财产,因此,抢劫「奥运会火炬」是一种抢劫犯罪行为,在本个案中就是指以公开的言语进行暗示或煽动,目的是使人犯罪,有关教唆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澳门现行《刑法典》第286条规定和处罚的「公然教唆犯罪」,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他表示,司法警察局在搜集到充分证据后采取行动,拘控有关嫌疑犯,并移检察院处理,而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完全接受司法警察局的立案和处理方式,认可司法警察局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并展开其他调查工作。 司法警察局强调,局方在处理有关个案时,从来没有衡量其言论是否「反政府」;预防犯罪、调查犯罪和协助司法当局是司法警察局的法定职责,对上述个案的处理正是司法警察局的法定职责所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司法警察局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警察局在处理和侦查上述个案时,严格依法行使司法警察局的法定职责,并完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认定都以罪刑法定的原则为基础。 黄传发强调,言论自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有关言论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和构成犯罪的,将可能受到刑罚的制裁。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311/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