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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民登记法生效前已完成登记手续的法人选民 新法生效后原来的登记维持有效


根据第9/2008号法律修改的《选民登记法》将於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新法律优化了澳门特区的选民登记制度,为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奠下基础。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凡兼具下列条件的社团和组织,均得作法人选民登记:
(一)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二)获确认属於相关界别至少满4年;(三)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7年。 新法律生效前,已按原来的法律依法办妥选民登记手续的法人在新法律生效后,原来的登记仍然维持有效,但有关法人选民仍须遵照新法律的规定在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所属界别的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须在修改章程后60日内通知相关委员会;此外,所有在新法律生效前已作选民登记的法人,其原来获得的确认自新法律生效之日起计有效期为五年,此等法人选民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的150日至90日期间内向相关界别的委员会提出续期申请,逾期不递交确认续期申请,确认於有效期届满时即告失效,并导致法人选民的登记被注销。 根据统计,截至2008年10月14日(新法律生效前最后一日),累计合共973个法人符合原来的法律并完成了法人选民登记的程序,此等法人选民的登记在新法律生效时维持有效。此外,尚有10个社团在新法律生效前(10月14日前)并未符合申请作选民登记的法定条件及只递交了确认代表社会利益的申请,此等申请仍将按照原来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在新法律生效后30日内完成有关确认程序。如果此等法人的确认申请日后获行政长官同意,可按新法律的规定,在获得确认满4年和取得法律人格满7年后提出法人选民登记申请。 如有查询,可於办公时间致电谘询热线28321321,或浏览选民登记的专题网页:www.re.gov.mo。